楼主:
ChinaGy (偶不素426)
2014-07-10 11:01:23※ 引述《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之铭言:
: 第26条(一行为同时违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义务规定之处罚及适用范围)
: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但其行为
: 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法院宣告没收者,亦得裁处之。
: =============================================================================
: 我们来看一下构成要件“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
: 乍看之下,因为高振利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所以行政罚的部分不该罚好像合理
: 但是,刑事的部分被判有罪的是负责人高振利,而行政裁罚的部分则是大统(法人)
: 在受裁罚主体不同的时候,是否有行政罚法第26条的适用呢?来看下面的解释函令
: 台财规字第09500361680号 令
:
: 依行政罚法第26条第1项规定:“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
: 刑事法律处罚之。但其行为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法院宣告没收者,亦
: 得裁处之。”是本条规定,应以同一行为主体同时触犯刑事罚及行政罚始有其适用,如涉嫌
: 违犯刑事法律者与行政罚法者分属不同主体,即无本条适用。
: 答案很清楚了吧?
: 刑事罚高振利,行政罚大统这家公司
: 根本没有一罪不二法的问题
你要不要先查判决再来PO文阿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2年度瞩易字第1号
102年度易字第1074号
公 诉 人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大统长基食品厂股份有限公司
选任辩护人 李进建律师
被告兼代表 高振利
人
选任辩护人 王昌鑫律师
李进建律师
(以下省略)
上列被告等因诈欺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2年度侦字第
8439号),及追加起诉(102侦字第8726号、 第9171号),本院
判决如下:
主 文
大统长基食品厂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执行业务犯食
品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罚
金。应执行罚金新台币伍仟万元。
高振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与
从刑);应执行有期徒刑拾陆年,没收部分并执行之。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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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法有处罚法人的刑事罚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