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owerPro (阿哩嘎斗压妈摸豆)
2014-07-10 10:23:54※ 引述《koko147 (心情电梯)》之铭言:
: ※ 引述《ramataiwan (rama)》之铭言:
: 一罪不两罚?这只是骗小孩的原因
: 真正的原因是颜色对了
堂堂法治国的原则被你说成骗小孩的原因?
还是某党党工总是把颜色看得比法律重?
可悲的是自己出事的时候就连忙找宪法救援,
现在倒是转个弯,颜色优先于宪法。
呵呵.
: 2011年,大统长基的“酱油观光工厂”名号盛大开幕,当天出席的来宾冠盖云集,除了
: 主管观光业务的交通部长毛治国,还有总统马英九的大姊马以南与当时的行政院长吴敦
: 义夫人蔡令怡等人
: 猪油不可信,疑?是中时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102100085.html
: 所以,颜色对了就没问题
: 又再次证明了高集党证的好处
: 这对选前固桩是很有帮助的
行政罚法 第26条第1项: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
。但其行为应处以其他种类行政罚或得没入之物而未经法院宣告没收者,
亦得裁处之。
可见原则上还是得优先以刑法论处,
除非判决未宣告罚金或不同种类之处罚,才可再以行政罚处理。
另外,在刑事审判确定前,卫福部有无执行行政罚的权限?
行政罚法第32条第1项:
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应
将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该管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纵发觉在先,皆负有将案件移送至有优先管辖权限之该管司法机关之义务,
是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或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
应由该管司法机关优先享有管辖权限。
那什么时点,什么状况卫福部才有管辖权限?
行政罚法 第26条第2项:
前项行为(指26条第1项)如经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确定
或为无罪、免诉、不受理、不付审理、不付保护处分、免刑、缓刑之裁判确定者,
得依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裁处之。
综上,就算卫福部没有撤销而坚持要罚,
最后也会被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规定而自始无效。
不过讲这么多,可能某些人还是只看得到蓝蓝的颜色吧......
用力嘘没关系,
我只是看不惯某些人遇到事情就拿"民主国家","宪法保障"当挡箭牌。
而实际上依法行政却被说"颜色正确"。
想来既矛盾又可笑。
作者:
sorrywow (snoop dogg)
2014-07-10 10:25:00台湾真的没救了只会越滥不会越好
作者:
MiuLove (月儿弯弯Moon)
2014-07-10 10:26:00就是演场戏骗骗百姓啦
作者:
chenker ( )
2014-07-10 10:26:00先帮你推一下
作者:
LeeAo (我们还有未来)
2014-07-10 10:27:00的确如此,先帮你补血XD
作者:
ams9 (大发利市)
2014-07-10 10:27:00所以卫服部开始说要罚1X亿不是搞不懂法律就是作秀敷衍 照嘘
作者:
Touble (不做死就不会死)
2014-07-10 10:27:00感谢法律知识澄清
作者:
MiuLove (月儿弯弯Moon)
2014-07-10 10:28:00闹这么大会搞不懂法律?就先演一场戏开天价 大家开心民众相信政府结果被愚弄了 现在又被说矛盾又可笑
作者: grayoasis (grayoasis) 2014-07-10 10:30:00
猴群有颜色无是非 不意外
作者:
MiuLove (月儿弯弯Moon)
2014-07-10 10:31:00可说是双赢 输的永远是百姓 也算是happy ending
作者: angelwu (讨厌下雨) 2014-07-10 10:31:00
卫福部一开始帮某家背书 结果事后出包 从头到尾搞笑ww
作者:
Cocochia (我是闪电经济学家)
2014-07-10 10:32:00是说卫福部不懂法律才发生一罪二罚的情形?
作者:
Cocochia (我是闪电经济学家)
2014-07-10 10:34:00你愈说显得卫福部愈无厘头了。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4-07-10 10:35:00正确,卫福部喊这么大根本只是演戏,他根本就不在牌桌上
作者:
scores (男儿当逆天!)
2014-07-10 10:35:00真的是演戏给猴子看 朝三暮四 我们先罚他十八亿好不好
作者:
Cocochia (我是闪电经济学家)
2014-07-10 10:36:00要开罚是卫福部,要撤的也是卫福部,关人民什么事?
作者:
scores (男儿当逆天!)
2014-07-10 10:36:00改成我们先判他刑法 如果判不到他 再罚18亿好不好...猴子们表示:开心
作者: colenken (呵呵) 2014-07-10 10:37:00
卫福部开天价罚好转移被骂焦点吧
作者:
MiuLove (月儿弯弯Moon)
2014-07-10 10:37:00笑人家猴子的有发现自己哪里讲错了吗
作者:
askey (像钥匙)
2014-07-10 10:40:00国考加油
作者:
Cocochia (我是闪电经济学家)
2014-07-10 10:42:00这样暗表卫福部是有比较高明吗?
楼主的观念都会说 卫福部没这个权力了 那可以问一下卫福部有那么大的权力 可以自己决定一事不两罚 然后撤销自己依照食品卫生管理法开的罚单吗?
作者:
MiuLove (月儿弯弯Moon)
2014-07-10 10:43:00是卫福部的诉愿会决定的
如果进法院 法院应该会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看到卫福部的罚单 所以法院判罚三万就不计 以卫福的18亿为准
作者:
Cocochia (我是闪电经济学家)
2014-07-10 10:45:00依楼主之见,要不要改名法盲部?
作者:
MiuLove (月儿弯弯Moon)
2014-07-10 10:46:00不是这样啦...
关键点就是 一事不两罚 不是卫福部说了算 也不是撤销
作者: silentence (小飞号:号:) 2014-07-10 10:49:00
下篇来了 快去申论喔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07-10 10:49:00楼上先找实务认为法人跟负责人是不同主体的见解好吗?
作者:
MiuLove (月儿弯弯Moon)
2014-07-10 10:51:00关键点是你要再读一下法学绪论跟行政法观念有点误解,这样跟你同一个立场的都很难帮你讲话
作者: skywinner 2014-07-10 11:30:00
行政法与刑法 本质上不同 一行为可能触犯多法律 至于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 应视法律有无特别规定 况且还有可能涉及特别法及普通法的竞合问题 实务上许多行政罚开罚后 都不曾因进入司法程序而撤销 至于对法条的解释 请别自己望生义 真有问题 请找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主管机关 更何况卫福部要这么做 是否以后有相似案件都这么做 如果没有就直接违反行政程序法第6条之原则 你如果是考生 建议别这样写 因为要当蓝色打手 也得等进入公务界 遇上蓝色长官再说 谢谢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号)
2014-07-10 12:18:00那卫福部当初干麻急着要喊罚钱 作秀咩
作者:
after1 (aaaaaaaaaaaa)
2014-07-10 12:30:00两篇都推一下. 长知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