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为了一件非常无聊的事情被告,今天收到了不起诉处分
睡前把判决书仔细看完,基本上其实也不是说我真的乱骂人,而是台湾伟哉侦察
制度让我不能不被告,也就是说:告人的人不管告的法条对不对,有没有积极证
据,这些事情告诉人一点都不需要知道或准备,因为检察官就必须去帮告诉人把
这些事情处理好(告诉人连律师可能不用请),最后都只是徒增社会资源的浪费。
就像本次告诉,他总共告我两条
1. 妨害名誉,只因我说不要像马英九躲起来
(问题是他要我出来对赌,我出来了他却不回应了)
2. 烟灭证据:只因为我修改了两个网友骂他的贴文
你说瞎不瞎,而且告诉过程中,他还写信来说要我赔他精神损失20,000元就撤销
告诉,整起案件应该最后有17人跟他和解,也就是说半年多他可能总共得到了34万元。
就只要一篇文章告人就好? 有没有诉棍滥诉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