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听会 7/9 14:30

楼主: IloveBlack2 (我爱花妈花妈爱我)   2014-07-08 16:52:06
就我个人单从此篇内文所说的第13条来看是没有问题的
内文单纯使用修正后之法条,要让人觉得修法修很多有种惊悚感
※ 引述《ilovesongyy (YY)》之铭言:
: http://ppt.cc/fPWq
: 内容:
: “压垮台湾创作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 我原本应该要赶稿的,但即便今天无法睡觉,也必须告诉大家这件事,
: 拜托请各位花5分钟看看这篇文章真的拜托拜托大家!!!!
: 7/9星期三下午2点30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8楼礼堂,
: 将召开第5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听会”。倘若修正草案顺利通过,
: 将会是压垮所有台湾创作者最沉重的一击。
: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 修正条文于网页最底端
: 条文有太多荒谬之处,譬如对于“非营利目的”使用它人创作的权利过度扩张
: (特别是音乐类作品);避免冗长,只向大家说明最可怕的第13条修正:
: 甲案
: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
: 从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前两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甲案 -
本来只明订若有契约约束著作财产权属受雇人,就从其约
修正为不明写出要约定谁,赋予较大弹性空间。
修正前: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
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修正后: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
其约定。
: 乙案
: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
: 从其约定。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修正前后:
乙案 -
从著作人默认为受雇人,若契约约定受雇人为著作人就从其约。
修正著作人默认为雇用人,若契约约定受雇人为著作人就从其约。
修正前: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
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
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修正后: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其
约定。
: 简单来说、依照修正结果,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 所有作品之版权将无条件归雇主所有。更夸张的是,在乙案中,
: 如果没有契约明定,创作者将连人格权都丧失!!!!!!!
这一段话算是没有错
但也显出玩弄文字的问题
: 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该作品的作者,他的老板才是!!
: 他的老板付了薪水以后就变成“制造那个作品的人”。
: 倘若修正通过,台湾的创作圈将会永远成为一滩死水。
我们来看看乙案修法前后的现实生活会发生什么事:
修法前
今天A公司想要一套进销存系统,请了一位B员工,每个月给他六万元,
这个系统完成后,在没有任何其他契约下,B员工为著作人,而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
但通常,对于著作权有认知的公司都会签署如“著作权让渡协议”等文件,
要求他付钱请来的员工做的成品之一切权利都归公司,
签了就给你钱给你工作,不签你掰掰。
于是乎这个案子就变成:
B员工拿到了一张A公司给他的让渡同意书
╱ \
B员工只想给他财产权不想给他其他权利 B员工愿意签名并且放弃一切权利
∥ ∥
B员工不签名,公司不给他工作跟钱 B员工签名,有工作也有钱


例外
A公司同意B员工拥有一切权利,签署契约。
则B员工拥有一切权利,有工作有钱。
修法后
除非有契约另订,否则默认以A公司为著作人。
于是乎这个案子就变成:
A公司招募B员工叫他做出软件
╱ \
B员工不愿意A公司当著作人 B员工愿意A公司当著作人
∥ ∥
B员工不接受这个条件,没工作没钱 B员工开始工作,有工作有钱

例外
A公司同意B员工为著作人,签署契约。
则B员工为著作人,有工作有钱。
原本呢,公司要你放弃,你想当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挥、去签约;
修法后,本来就是公司的,你想当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挥、去签约;
反正你如果在乎你就会去挥,修法前后都一样,
你不在乎或者不想拿公司的钱,你爱怎么创作怎么创作,为何会扼杀到台湾创作人?
这条法案会不会影响台湾的创作人? 不会。
这条法案会不会影响台湾“受雇的”创作人? 会。
但是到头来,一切还是要看你跟公司的合约而定~
他只是更改默认值让公司不需要再多个步骤去处理罢了。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6:55:00
当初刚公布的时候就有人莫名恐慌了…也不知道在恐慌什么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6:58:00
重点是慌的人通通是soho族 不知道再慌三小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钱?)   2014-07-08 16:58:00
看合约... XD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8 16:59:00
就变的比较保障公司而已(在双方都不懂法律的时候)
作者: thelittleone (thelittleone)   2014-07-08 16:59:00
制造立法院是财阀开的假象 增加乡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啊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08 17:01:00
假象?
作者: WTF55665566 (来乱的)   2014-07-08 17:03:00
阿就事实阿 现在还要怪人质疑喔?
作者: mkiWang (mkiWang)   2014-07-08 17:09:00
写得很清楚,怎么那么少人推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7:10:00
没恐慌效果没反政府=没人气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08 17:10:00
法律订定背后有价值判断 版权直接归公司所有不正常吧?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7-08 17:15:00
智财局的解释是实务上多数公司都会要求签订契约,著作人归属公司。若对乙案有疑虑,也可以采用甲案吧在双方都有法律认知的情况下,我看不甲乙两案有区别就是
作者: blunch (左手边的月亮)   2014-07-08 17:38:00
推这篇清流,但我还是反对默认雇用人为著作人,把过去错误的引进改成便宜行事,是满不尊重著作人的给blue大,区别在于现在以契约约定雇用人的疑虑是他可不可以主张著作人格权。若改成乙案,就没什么好计较的。
作者: Ruthcat (王葛格!站起来)   2014-07-08 18:46:00
Noooooooo~~ 你错了!这让已经很萎缩的创作市场更偏资方真的上得了台面的创作者不多,真正请得起律师的大公司不多所以一般都是用定型契约在签,现在法条一变换,整个偏资方小公司可以推说他只是照法条,你不爽做还有人做。诸位不是创作人的,拜托不要落井下石。接案生活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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