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个人单从此篇内文所说的第13条来看是没有问题的
内文单纯使用修正后之法条,要让人觉得修法修很多有种惊悚感
※ 引述《ilovesongyy (YY)》之铭言:
: http://ppt.cc/fPWq
: 内容:
: “压垮台湾创作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 我原本应该要赶稿的,但即便今天无法睡觉,也必须告诉大家这件事,
: 拜托请各位花5分钟看看这篇文章真的拜托拜托大家!!!!
: 7/9星期三下午2点30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8楼礼堂,
: 将召开第5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听会”。倘若修正草案顺利通过,
: 将会是压垮所有台湾创作者最沉重的一击。
: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 修正条文于网页最底端
: 条文有太多荒谬之处,譬如对于“非营利目的”使用它人创作的权利过度扩张
: (特别是音乐类作品);避免冗长,只向大家说明最可怕的第13条修正:
: 甲案
: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
: 从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
: 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前两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甲案 -
本来只明订若有契约约束著作财产权属受雇人,就从其约
修正为不明写出要约定谁,赋予较大弹性空间。
修正前: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
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修正后: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
其约定。
: 乙案
: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
: 从其约定。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修正前后:
乙案 -
从著作人默认为受雇人,若契约约定受雇人为著作人就从其约。
修正著作人默认为雇用人,若契约约定受雇人为著作人就从其约。
修正前: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
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
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修正后: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从其
约定。
: 简单来说、依照修正结果,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 所有作品之版权将无条件归雇主所有。更夸张的是,在乙案中,
: 如果没有契约明定,创作者将连人格权都丧失!!!!!!!
这一段话算是没有错
但也显出玩弄文字的问题
: 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该作品的作者,他的老板才是!!
: 他的老板付了薪水以后就变成“制造那个作品的人”。
: 倘若修正通过,台湾的创作圈将会永远成为一滩死水。
我们来看看乙案修法前后的现实生活会发生什么事:
修法前
今天A公司想要一套进销存系统,请了一位B员工,每个月给他六万元,
这个系统完成后,在没有任何其他契约下,B员工为著作人,而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
但通常,对于著作权有认知的公司都会签署如“著作权让渡协议”等文件,
要求他付钱请来的员工做的成品之一切权利都归公司,
签了就给你钱给你工作,不签你掰掰。
于是乎这个案子就变成:
B员工拿到了一张A公司给他的让渡同意书
╱ \
B员工只想给他财产权不想给他其他权利 B员工愿意签名并且放弃一切权利
∥ ∥
B员工不签名,公司不给他工作跟钱 B员工签名,有工作也有钱
∥
∥
例外
A公司同意B员工拥有一切权利,签署契约。
则B员工拥有一切权利,有工作有钱。
修法后
除非有契约另订,否则默认以A公司为著作人。
于是乎这个案子就变成:
A公司招募B员工叫他做出软件
╱ \
B员工不愿意A公司当著作人 B员工愿意A公司当著作人
∥ ∥
B员工不接受这个条件,没工作没钱 B员工开始工作,有工作有钱
∥
例外
A公司同意B员工为著作人,签署契约。
则B员工为著作人,有工作有钱。
原本呢,公司要你放弃,你想当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挥、去签约;
修法后,本来就是公司的,你想当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挥、去签约;
反正你如果在乎你就会去挥,修法前后都一样,
你不在乎或者不想拿公司的钱,你爱怎么创作怎么创作,为何会扼杀到台湾创作人?
这条法案会不会影响台湾的创作人? 不会。
这条法案会不会影响台湾“受雇的”创作人? 会。
但是到头来,一切还是要看你跟公司的合约而定~
他只是更改默认值让公司不需要再多个步骤去处理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