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贴] 台北律师公会FB声明稿

楼主: kapasky (伪卡巴斯基)   2014-06-26 22:54:08
※ 引述《bekommen (Jr.)》之铭言:
: 转自台北律师公会FB
: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Bar?fref=ts
: 台北律师公会
: 1 hr ·
: 【台北律师公会针对报载诺富特饭店破门事件之声明】
: 103年6月26日
: 昨日台北诺富特华航桃园机场饭店(下称诺富特饭店)饭店人员以“Room Service”为名破
: 门进入旅馆房间,并要求赖中强等人全部离开房间之事件,本会基于保障人权之理念,特
: 此呼吁及声明如下:
: 一、住居权及隐私权为宪法保障之权利,不得无故侵犯。
: 宪法第10条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保障范围除人民之住宅外,亦包括公共厕所
: 、租用之KTV包厢及旅馆房间等当事人得以进行私密活动之隐密空间,而隐私权亦为大法
: 官历来所承认之宪法基本权利。即使身为国家机关之警察欲临检旅馆房间,依大法官释字
: 第535号解释亦不得任意进行,而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
: 、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方得为之。昨日据报不具任何强制处分权力之“旅馆人员”恣意以
: 确认身分为由强行破门入内,显然违法。
: 二、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并非旅馆保全得破门而入之法令依据。
: 诺富特饭店之新闻稿指出,其系依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第21条第6款规定报请警察机关处
: 理云云,姑不论该规则仅为主管机关对旅馆业之管理规则,而非授权旅馆业者执行公权力
: 之依据,且旅馆业纵得因此通知警察到场处理,到场之警察亦须遵循前揭释字第535号解
: 释所揭橥之原则方得进行临检,而依昨日客观情形显难认为赖中强等人系于旅馆房间内从
: 事任何犯罪行为,诺富特饭店究竟有何权利及法律依据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门进入房间,实
: 令人费解。
: 三、相关警察或情治单位亦难脱其责。
: 若有警察或情治单位直接参与或指挥诺富特饭店人员破门,不仅严重滥权,更有共同构成
: 侵入住居罪之可能。若如报载,实际破门者为旅馆保全人员,航空警察局仅于现场“蒐证
: ”而未直接涉入,则职司维护治安打击犯罪之警察单位,非但未加以阻止,甚至配合诺富
: 特饭店人员限制在场人员之行动及饮食,诚难想像。
: 综上所述,本会认为诺富特饭店及相关警察单位于本事件之处理上显有违法之虞,视人民
: 宪法上之权利如无物,更让我国得来不易之民主法治形象蒙尘。
: 新闻联络人:人权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龙宽律师
: 王永森秘书长、颜华歆副秘书长,02-23515071
简单来讲,会告以下这些人:
1.现场富特饭店破门人员、下令破门者
2.现场不作为之警察人员、可能直接参与甚至指挥破门者
入侵民宅、妨害自由、侵犯隐私这几条大概跑不掉。如果一提告检察官就要侦办,法官就
会勒令相关单位交出人员的资料以供判决之用....
饭店老板是否会出钱帮员工打官司?
警政署是否会交出警察人员资料?还是连检察官或法官都敢抗拒?
作者: Atwo (A兔)   2014-06-26 22:55:00
我跟委员报告一下 目前查无此人 也没听过有破门的事情
作者: darkholy (keep silent)   2014-06-26 22:56:00
快去告吧,网络上嘴砲是无济于事的 支持快点告
作者: kurobane (くろばね)   2014-06-26 22:56:00
上次打人都船过水无痕了 这次还想要资料? 太天真惹...
作者: nintendose1   2014-06-26 22:59:00
法官 检调 警察都是自己人,安啦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4-06-26 23:08:00
饭店人员一定找的到 如果是假扮的 饭店反而吃不了兜著走
作者: always0410 (everything)   2014-06-26 23:12:00
不要声明稿,快开国际记者会并提告,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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