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逻辑通常都是:因为房客多带人,所以饭店可以破门
他们通常都会指说饭店已经单方面终止契约了,所以可以赶人
但这只是饭店单方面终止,这时房客并没有同意,并非双方合意终止契约
这种民事争议并没有赋予饭店破门赶人的权利,台湾的法律可不适用古罗马的自力执行制
否则每个房东都可以在订立契约的隔天马上冲入房客房间赶人了
这种民事争议,如果真的要用强制力破门赶人,真正的程序应该是:
1.提起民事诉讼返还租赁物
2.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3.申请强制执行
4.强制执行处使用强制力赶人
其实讲了一堆,就是一句话:警察都无权破门赶人了,饭店怎么可能有权?
别再管啥饭店管理规则那混淆视听的东西了,一个管理饭店的行政命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