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红牌行动”入住饭店被破门影片

楼主: sonnight (甯)   2014-06-25 13:28:18
※ 引述《bin69 (austin)》之铭言:
: 让我来平衡报导
: 这些都是在假设政黑蛆说的是事实的前提下
: "诺福特饭店柜台会在入住时询问,同行的有几人
: 并要求同行者也需出示证件登记"
: 这是比较特别且需要注意的地方
: 因为台湾其他的饭店,入住时只需登记一人的证件即可应该是常识
: 如果诺福特真的管理上的要求比较严格
: 确实有这样子别于同行的入住规定,那唯一的可能就是被踩(ㄍㄧㄚ)洞(ㄎㄤ)了
: 因为林北就不信你们他妈从以前到现在都这么谨慎确实的登记每一位入住者的证件
: 遇到团体旅游像毕旅的,我操你妈的要在大厅跟你耗半小时吗
: 但规定终究是规定
: 今天被ㄍㄧㄚ ㄎㄤ惹
: 又可以让政黑蛆说我们是理盲滥情.大声卡赢面的吱吱
: 他们拿"饭店规定"来靠北
: 我们现在唯一能扭转劣势的就请有"入住经验"的朋友出来说话
: 饭店真的都会确实登记每一位入住者的证件吗
: 如果没有的话,那就合理怀疑这个ㄎㄤ根本就是被设的
: 先让你入住之后,再强行破门把你赶出去
: 然后制造冲突跟对立
: 继续抹黑我们是理盲滥情满口干你娘机掰的台巴子
: 干你娘机掰
事实上旅馆业管理规则怎么写根本不重要
因为无票搜索的要件刑事诉讼法已有明定
第131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虽无
搜索票,得迳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确实在内者。
二、因追蹑现行犯或逮捕脱逃人,有事实足认现行犯或脱逃人确实在内者

三、有明显事实足信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检察官于侦查中确有相当理由认为情况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时内
证据有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之虞者,得迳行搜索,或指挥检察事务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搜索,并层报检察长。
前二项搜索,由检察官为之者,应于实施后三日内陈报该管法院;由检察
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为之者,应于执行后三日内报告该管检察
署检察官及法院。法院认为不应准许者,应于五日内撤销之。
第一项、第二项之搜索执行后未陈报该管法院或经法院撤销者,审判时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为证据。
简单来说,主体必须是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然后三种情况都必须要是逮捕罪犯或嫌犯
旅馆业管理规则不过是个命令,不能牴触刑事诉讼法
更别说就算授权旅馆业管理规则的母法纵有类似规定,搜索人员还是要遵守刑诉的规定
扯旅馆业管理规则根本就是混淆视听罢了
作者: teremy (乡民代表)   2014-06-25 13:29:00
推~
作者: ionchips (ION)   2014-06-25 13:29:00
各种贱招都出来了 伟哉马囧
作者: waijr (时差13HR)   2014-06-25 13:29:00
问抓奸的人最清楚 程序不对有证据也没用
作者: IDaHoo (爱打呼)   2014-06-25 13:30:00
旅馆饭店根本不敢这样破门 后面有人撑腰才敢啦
作者: diskdie7045 (刚睡醒~)   2014-06-25 13:30:00
推~~KMT擅长超越法律
作者: ohcE0 (音回)   2014-06-25 13:30:00
啊 所以官方说法才说警察没破门XD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4-06-25 13:31:00
这些人应该是情治单位的人员 根检察司法体系可能无关而金腐聪最近才去各情治单位打点过 知道为什么了吧
作者: AustinPowers (Yeah~baby Yeah~~)   2014-06-25 13:32:00
抓奸如果有犯罪证据(通奸),警察可以直接破门而入吗?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6-25 13:33:00
饭店业那个规则只有命令等级而已
作者: arrakis (DukeLeto)   2014-06-25 13:34:00
那么,请问是何种犯罪呢?
作者: wangtinyu (江小开)   2014-06-25 13:38:00
所以官方根本不敢说是他们的人破门啊
作者: sad2 (子衿)   2014-06-25 13:39:00
既然是打算要抗议 那就是思想上犯了罪 可以依照刑法第...
作者: Zsanou   2014-06-25 13:44:00
现在好像没有思想犯了…
作者: dream187kimo (将过去埋葬)   2014-06-25 1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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