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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axIori (神為é”生 é”為神化)
2014-06-22 11:39:311.媒体来源:
newtalk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独揽花莲路跑活动30年 工程会:不合法
对于花莲县政府将路跑、马拉松、自行车等活动,全部委托一家厂商独揽15年,且可以延
长15年,公共工程委员会5日发函花莲县政府与政风处,认为期间过长,显不符合政府采
购法等相关规定。
花莲县议员刘晓玫今(20)日与民进党立委陈亭妃,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质疑,县长傅崐
萁将花莲县路跑等活动委托给单独一家厂商的作法。按照4/28招标公告,未来花莲县路跑
、马拉松或自行车等相关活动,由得标厂商取得各案办理竞赛工作之规划执行权利。且履
约期限一签就是15年,视需要还可以展延15年。刘晓玫质疑,这等于保证得标厂商可以独
揽30年花莲县所有需要路权的活动。
刘晓玫质疑,不仅往后花莲县只要是需要路权的相关活动都得由这家得标厂商来办,且厂
商对外也有募款权。她说,根据过去台湾各地的经验,路跑活动几乎都每年编列预算后、
每年招标的;花莲县政府怎么会做出这个比7任县长任期还长的招标案呢?
陈亭妃表示,县长1任才4年,县政府怎么会订出一个“15+15年”的招标规定。且招标公
告里“是否复数决标”,也写着“否”,也就是只有一家就可以决标。
陈亭妃也指出,县府招标后,5/29决标,县政府却不敢公告到底是谁得标?她也向公共工
程委员会质询相关作法有无违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也于6/5发函花莲县政府、花莲
县政府政风处,指出相关作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
工程会发函指出,花莲县办理的委托案“履约期限为‘自决标日起15年’”,“于履约期
限届满后,视实际需要保留后续扩充期间1次(15年)’,其期间均过长,显不符合政府
采购法第6条第一项所定应以维护公平合理原则之规定,应予改正,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第7
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及本会89年5月26日(89)工程企字第89014745号函”。
刘晓玫表示,5/29决标后,县府不敢公告得标厂商外,连到底是否完成签约,他们县议员
也不清楚。她怀疑,这可能跟5日工程会发文给县政府指责不符合采购法一事有关。
据透露,这次独揽花莲县政府路跑活动的厂商,是由国内某一运动器材厂商的第二代所主
持的民间团体得标。
3.新闻连结:
http://newtalk.tw/news/2014/06/20/48452.html
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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