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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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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言论自由
〔记者曾韦祯/台北报导〕台南地检署昨以“刑法”一六○条的“侮辱国父遗像罪”起诉
公投盟总召蔡丁贵。不过民进党立委陈其迈、李应元均认为,该法条严重侵犯言论自由,
分别提案删除,草案均已付委待审。
陈其迈说,不管是“公署”、“国旗”、“国徽”、“国父遗像”,都是一种政治符号,
对其表达不满之言论,就是政治言论,均应受“宪法”言论自由之保障。
他引用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接连于一九八九、九○年所做判决指出,先是德州州法限制人民
毁坏国旗的规定被判违宪,在国会通过“国旗保护法”后也被判违宪。这就是对言论自由
的基本保障。
陈其迈认为,政治人物的遗像、铜像更非神圣不可侵犯,那是威权时期的政治崇拜;原本
军人五大信念“主义、领袖、国家、责任、荣誉”中的“主义、领袖”,就因纯粹只是政
治符号,而在民进党执政时期遭删除。现更应一并将侮辱公署、国旗、国徽、国父遗像等
罪统统删除才对,这样才能避免政府动辄因意识形态而对人民兴讼,造成寒蝉效应。若国
父遗像具文资价值,可用“文化资产保存法”处理;公物可用“毁损公物罪”;如因而伤
害他人亦触犯“伤害罪”,无须再有“侮辱国父遗像罪”来管制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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