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白皮书】香港治权由中央授予
(水桶我也不要紧,能给台湾看到就好)
【中央对港拥全面管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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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自治权中央畀几多就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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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有权发回立法会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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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特区高度自治权 中央授权是唯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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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逾2万字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面阐述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实践情况,指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白皮书包括前言、香港顺利回归祖国的历程、特别行政区制度在香港的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繁荣发展、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结束语以及附录。
国务院白皮书特别解释中央认为所谓“一国两制”,指“一国两制”是一完整的概念,“一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而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
白皮书指,“两制”是指在“一国”之内,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等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一国”之内的“两制”并非等量齐观,国家的主体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而坚持一国原则,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行益,尊重国家实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则。
白皮书强调,香港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依照基本法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须在坚持一国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要尊重和包容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还可以借鉴香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在“一国”之内,“两种制度”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借鉴,才能和谐并存,共同发展。
国务院最新发表的白皮书指,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白皮书提到,香港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经选举产生并根据基本法行使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等。
白皮书又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
白皮书指出,“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一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剩余权力”。
同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等制度和原则。坚持一国原则,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尊重国家实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