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ttlehero (翻滚吧!台湾)》之铭言:
→ numbDavid:国安方面的疑问 谈判过程的不透明 无法可审的问题 06/10 11:47
既然无法可审,表示通过服贸就是现行法律的规定。
岂有法律不好,就用违法的手段去妨碍守法的人这样的事情
这怎么会是民主?
→ hsshkisskiss:无法可审=通过现行法律? 你有困难吗? 06/10 11:51
按照现行法律,服贸备查即可。
如果现行法律有要求要审,怎么会是“无法可审”?
无法可审那就应该要先立法再审查 怎么会是直接通过?
还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
1.服贸是国际条约的话那服贸应该为审议案需要经过相关委员审查
2.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是中华民国除台湾以外的地区所以服贸不能以
国际条约论之,既然如此是不是就能像你这样大喇喇的直接说这是备查案?
来来来 我们看一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
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
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
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恩? 如果说不涉及法律修正就不用审查?
这样的话政府说要把关是把关假的喔
现行法律对个资法的落实跟垄断市场无法可管
这样还能说服贸不涉及法律修正的...
原来跟人做约定都不用考虑到会有什么bug冒出来的...
喔还有
嘘 wu90318:就没有服务贸易类型法律可以审 做个功课好吗 06/10 11:56
有两岸协议法律可审。
麻烦你去找出你说的"两岸协议法律"出来好吗
我只知道我们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跟打击犯罪协议
都说无法可审然后KMTer又想强渡法案,请问守法的人在哪里?
你的民主如果是选了猪公上去放牠爽怎么玩就怎么玩
天啊中国超民主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6-10 12:40:00你认真了 对一个长期以跳针为业的 需要解释这么多吗?
作者:
trapart (谁能陪我下棋呀?)
2014-06-10 12:42:00马狗:老板都还没赚够 加薪 洗洗睡吧
作者:
cppwu (肩膀酸痛 ..)
2014-06-10 12:44:00支持正面强力打击似是而非的鬼扯言论
作者:
wadeawp (超级讨厌兄弟象)
2014-06-10 12:44:00跟ㄧ个下线无下限的人认真?
既然“应该为审议案需要经过相关委员审查”那就不是无法可审。这不是很基本的逻辑吗?无法可审表示法律认为不需要审。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6-10 12:55:00"无法可审表示法律认为不需要审"->大湿又自创伟大观念了之前闹的笑话还不够吗? 反正谁先认真谁就输了
如果法律说要审,怎么会“无法可审”?帮帮忙对法律有点理解再来战好不好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6-10 12:57:00连法律保留原则都想凹, 这种讨论能有什么意义?对 帮帮忙对法律有点理解再来战好不好 这句话请留着自用因为小英雄已经做过不只一种独创性的伟大见解了功力这么高深莫测的大湿 只能留在 PTT 护航真是浪费人才
我之间已经引大法官解释证明服贸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6-10 12:59:00小英雄很喜欢脑内补完跟创见各种资料和理论这你第一天才发现嘛?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6-10 13:01:00"引大法官解释证明服贸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那不就好棒棒根本就是鬼扯乱用 当跳出来一堆专家都棒锤是吧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6-10 13:02:00ㄟㄟ,小英雄,你说那一条的大法官解释证明服贸可以不用审啊拿证据出来让我们看一下你是怎解释的好吗?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4-06-10 13:04:00给楼上 你又跟他认真 所以就输了
专家比大法官有解释力? 不然可以去释宪啊....法律保留原则是大法官裁判,不是“专家”。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6-10 13:06:00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6-10 13:14:00小英雄,你的大法官解释呢?叶庆元何时当了大法官了啊?
大法官解释你可以去爬我的旧文。你不懂的地方太多了要人家教你,自己该做一些基本的功课。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6-10 13:16:00你不懂的地方更多吧你的大法官解释呢?你就是不懂又爱脑补资料跟发明理论我就是来揭穿你的真面目
作者: allofone (整体) 2014-06-10 13:40:00
江丑陋之处是在当年说好听的一套 现在做一套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