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身边一堆朋友在吵 以下表达些个人意见
可以嘘 但是请不要谩骂 跪地))
看过上篇 觉得根据药事法来这样规定没有什么大问题
可能有点不方便 可是我认为是有必要的
药物跟隐形眼镜本来就该管制
一堆跑单帮带回来暴利翻好几倍卖
还在网络上违法兜售
出这政策就是为了管那群人
可能限制量太少 会干扰到一般民众
但是两罐维他命能吃多久 自用根本不成问题
(当然很久才去一次的人就可怜了 因为真的会有问题)
而且本来过海关就该依类别申报填单
"只要是拿回来兜售的都要申报" =>就有人带好几个包包被罚过
有些人没有申报的习惯 一直以来"走私"物品
现在订出明确药品进关数量不是件好事吗?
像香菸超过200支就该申报 本来就是要申报啊 更何况是药品呢?
也不是说超过两罐就不给你带 填个单也不是说很麻烦
更不会填了单 海关却硬是不给你过啊
政府很烂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 可是这次政策我还蛮支持的
==========以下废话==========
说真的 很感谢这次这个政策
拯救大家脱离跑单帮魔掌
而且!!!!!!
我以后有正当理由拒绝帮别人带一堆药了!万岁!!!
不过隐形眼镜部分...六副真的很少啊!!!
日抛只能买六天耶
好政策 可是限制的量可以再研议一下......
以上 个人浅见 请鞭小力一点 感谢各位大德 跪地))
※ 引述《fox1103 (狐狸)》之铭言:
: 键盘学生的一点看法,其实这么重的刑责是有理由的,因为药事法第 22 条
: 本法所称禁药,系指药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明令公告禁止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
: 陈列之毒害药品。
: 二、未经核准擅自输入之药品。但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药
: 品进口者,不在此限
: 前项第二款自用药品之限量,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公告之
: 再来看罚则:
: 药事法第 79 条 查获之伪药或禁药,没入销毁之
: 药事法第 82 条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 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
: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乡民觉得罚太重吗?如果对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之公告禁止的毒害药
: 品或者是卖伪药害人的人如果毫无刑责,或是轻的跟鬼一样,就不具有喝止力了。
: 至于为什么维他命要跟这种禁药算成同一类,我只能说定法规的那会想到要罚死带
: 大量维他命回来卖的人,他们只知道没有经过申请进口的药品要限制而已。
: 小妹键盘建议买食品等级的维他命是一解(规避掉药事法),不然还是乖乖尊照法
: 规限制,带限量的回来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