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yan (废健保救台湾)》之铭言:
: → chechao:你这些问题PO在药师专版就好,跑来这边PO? 06/06 22:42
: → chechao:调剂单纯拿药,那只是对调剂这件事的最基本要求 06/06 22:45
: → chechao:只是人有惰性,把这最基本要求当成唯一要做的事 06/06 22:46
: → chechao:才会让大家包括你看不起调剂这件事 06/06 22:47
: 嘘 chechao:另外拿错药是一件很严重的错误 06/06 22:51
: → chechao:怕拿错药就是为了避免犯很严重的错误 06/06 22:52
: → chechao:所以你觉得这不够严重要来当成诉求吗? 06/06 22:52
: 嘘 chechao:你知道"拿对药"也只是单纯拿药的最基本要求吗? 06/06 22:55
: 拿错药当然不是好事
: 但是因为要两地执业却怕因为药品不同,放的位置不同
: 就反对两地执业
: 这种理由不是很迁强吗
: 医师
: 护理师
: 放射师
: 检验师
: 也常常报备两地支援阿
: 他们也常常到不熟的地方
: 环境不熟,同事不熟,药物器械仪器不熟
: 这些人都会想办法去熟悉环境减少错误
: 难道他们就因此不能执业吗?
: 再说到医院
: 大医院的药局通常不只一处
: 但大医院的药师还不是支援不同的地方
: 难道药物因为在不同的药局放的位置不同
: 药师就不能执业吗
上面这边就暂时不评论。
: 现实的问题就是因为药师法第十一条已经违宪
: 现行的药师法第十一条在8/1就自动废止
: 药师就和其他医事人员一样可以报备两地执业
: 修法不是不行
: 修法的内容也不能违宪阿
: 如果修正后的法条还是违宪
: 那还是不能生效阿
我只能说请先搞懂药师法第11条违宪的理由。
关于违宪的部分,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药师法第11条违宪的理由书:
释字第 711 号 【药师执业处所限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1
文字很长,截取结论部份简单解释一下:(如果解释有误,欢迎揪错改正!)
‘规定将药师执业处所限于一处,固有助于前揭立法目的之达成。’
这边是在说药师法第11条的立法,
是为了推行药师专任之政策及防止租借牌照营业之不法情事,
还有推动医药分业政策。
‘惟药师依法本得执行各种不同之业务(药师法第十五条参照),社会对执行不同
业务药师之期待因而有所不同,且因执业场所及其规模之差异而应有弹性有效运
用药师专业知识之可能。
又于医疗义诊,或于缺乏药师之偏远地区或灾区,配合巡回医疗工作及至安养机
构提供药事咨询服务等活动,由执业之药师前往支援,并不违反前揭立法目的,
实无限制之必要。
且参诸现行实务,主管机关于有上揭情形时皆对系争规定为弹性解释,有条件允
许之。足见就药师执业处所仅限于一处之规范,设置一定条件之例外确有其必要。
系争规定于药师不违反前揭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于有重大公益或紧急情况之需要
时,一律禁止药师于其他处所执行各种不同之药事业务,未设必要合理之例外规定
,已对药师执行职业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违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而与
宪法第十五条保障工作权之意旨相牴触。’
这段则是在说药师本来就有可以执行多种业务,
所以应该要在某部分放宽单一处执业的限制,
类似医疗义诊,或于缺乏药师之偏远地区或灾区,
配合巡回医疗工作及至安养机构提供药事咨询服务等活动。
(也就是只需要对某些特殊状况做开放,就不算违宪。)
所以一开始卫福部的修正版本,
是开放药师在义诊或巡回医疗、配合药瘾或传染病防治、社区药事照护、
矫正机构内、在偏远地区等情况下,可多处调剂或报备支援执业。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405220171-1.aspx
(卫福部的修正版本是与药师公会讨论而得的,也修改了违宪的部分。)
然后国民党不分区立委、医师公会全联会理事长苏清泉,
提出另一个版本希望可以让药师在医事(疗)机构间之支援。
http://newtalk.tw/news/2014/05/26/47669.html
到底药师法的修正,医师公会为什么硬要跳出来提一个新的版本?
身为医疗业资方的某些大老们,怎么突然良心发现跳出来要保障药师工作权?
这中间牵扯到的事情,我觉得很值得思考阿XD
另外可以参考一下:
药师法第十一条修正条文对照表。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2HLbvsmI5RkclhsRHhBb2JCc1k/edit
6/8 药师上街头懒人包。
http://www.slideshare.net/slideshow/embed_code/3530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