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公民组合登记社团 内政部刁难2度建议改名

楼主: senior (希尼爾)   2014-06-05 00:38:30
公民组合登记社团 内政部刁难 2度建议改名
刘明堂/台北报导 2014-06-04 16:14 民报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811ebef-ecf8-45b7-b78e-6233b18d2417
公民力量崛起后由律师林峯正等人筹组的“公民组合”社团,今年3月向内政部提出登记
后,内政部两度回复要求名称冠上“台湾”或“中华民国”,组织名改为“会”或“社”
,公民组合今天在脸书质疑,“人民团体法”哪一条有这项规定?
公民组合于3月1日发文向内政部提出登记社团法人申请,但内政部在4月3日回函表示,社
团名称建请择用“会”、“社”、“学会”、“学社”、“研究会”、“研究社”、“协
会”、“协进会”或其他适当文字,及冠以“中华民国”或“中华”或“台湾”,以辨明
主管机关及行政组织区域。
“公民组合”仍然维持原名称,于4月14日再度发文给内政部提出登记申请,内政部于5月
30日的回复,公文内容完全没变。
公民组合把内政部的公文po在脸书上,并且质疑“为什么政府要规定人民组织名称非得加
上‘台湾’或‘中华民国’或‘会’或‘社’不可呢?《人民团体法》在此(
http://goo.gl/qAvWX),请问哪一条有这个规定?”
公民组合发起人之一、律师林峯正表示,法律并没有规定,内政部的回复根本违宪,大法
官解释已经讲得很明白,没想到内政两度回复让他们拖了一个多月,政府机关整天说依法
行政,大法官解释的东西,他们会不知道吗?他质疑不是故意就是无知。
依大法官释字第 479 号解释,“人民团体法第五条规定人民团体以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而第十二条仅列人民团体名称、组织区域为章程应分别记载之事项,对于人民团体名称
究应如何订定则未有规定”。“内政部订定之“社会团体许可立案作业规定”第四点关于
人民团体应冠以所属行政区域名称之规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宪法应享之结社自
由,应即失其效力。”
作者: voyages1ky (骂马英九一律劣退加永捅)   2014-06-05 00:39:00
这样不对
作者: lolic (lolic)   2014-06-05 00:39:00
中国国民党先改名阿
作者: Change1224 (没事儿)   2014-06-05 00:39:00
冠中华民国有屁用,共匪来了还不是要自己遮掉
作者: sixersai (键盘华生)   2014-06-05 00:41:00
二楼逻辑零分 内政部是要求没冠地区的要改名应该是民进党要改名才对(台联不用改名 万岁)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4-06-05 00:42:00
诉愿后打课予义务诉讼啊 没修过行政法?
作者: HELLDIVER (Ζzz...)   2014-06-05 00:44:00
快找超越宪法的方神来呛他!
作者: jungjungjung (jung)   2014-06-05 00:44:00
作者: yniori (伟恩咖肥)   2014-06-05 00:47:00
某楼神逻辑,那也可以先揍你一顿你后再叫你去打诉讼解决吗?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05 00:47:00
内政部又在用国文解释法律了
作者: sid3 (bluewind)   2014-06-05 00:50:00
台湾国民党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05 00:52:00
所以内政部长要先改名 中华民国xxxx才对阿不然我怎么知道内政部长是归哪个国家管呢?
作者: lovetoshinya (艾多心夜)   2014-06-05 01:09:00
到底民间团体为什么一定要加 莫名其妙
作者: windangellin (歆岚)   2014-06-05 01:09:00
中国国民党先改名啊
作者: tsming (断水流大师兄)   2014-06-05 02:35:00
择你妈 我的团体又不叫内政部的老爸为什么不行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4-06-05 04:48:00
ㄆㄆ 那按某楼的逻辑被揍一顿之后是先找记者报导囉?
楼主: senior (希尼爾)   2014-06-05 07:12:00
有何不可? 无端被揍耶。 不可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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