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搭公共汽车过站 日籍妇竟踹司机

楼主: padaa (大象)   2014-05-28 12:39:02
※ 引述《chpen (元)》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 【王智勇╱台南报导】一名日籍妇人前日搭台南市公共汽车时,疑未提早按下车铃以致错过站
: 牌,竟飞脚踹司机,还在公共汽车上摔东西,公共汽车司机担心发生意外,只好急踩煞车,吓坏车
: 上六名乘客。司机庄舜仁说,当时若为闪她的脚发生车祸,后果不堪设想。
: 不道歉被告伤害
: 二十六日下午四时许,台南府城公共汽车0左线司机庄舜仁(三十三岁)由台南火车站发车,
: 过金华成功路口的站牌后,日妇才按铃,他以为日妇要在下站下车,没想到妇人冲到驾驶
: 旁,以日语理论,还拍打投币机。
: 庄不懂日文,日妇看到驾驶座旁有纸和笔,在纸上写下“成功金华”、“打下车铃”,
: 庄则写“妳过站”,日妇看了竟抬起右腿就往庄胯下踹去,庄闪避,妇人再补踹一脚,踢
: 中庄握著方向盘右手臂。日妇摔纸笔、情绪失控,庄只好停车报警。
: 警方五分钟后赶到,但也不懂日文,车上刚好有名乘客懂日语协助翻译,警方了解后希
: 望日妇道歉,但她不肯,警方只好将她带回海安派出所。庄到台南市立医院验伤发现,右
: 大腿和右前臂都有挫伤,到派出所提告伤害。至于日妇是否涉及公共危险罪,警方认为是
: 因语言沟通不良才造成冲突,暂时未依公共危险罪嫌将日籍妇人移送法办。
: http://ppt.cc/oznF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8&cs_id=44&cd_id=138
系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致生损害于不特定之公众,即概称为“公共危险罪”,包
含放火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搞轨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态驾驶罪等等可
能影响公众安全之罪责,均规定于刑法第173~194条,所保护者乃国家社会之法益,因此
均为非告诉乃论之罪,一经告发,检察机关即有依法追诉之责,无待告诉人提出告诉。
有没有法律人可以解释一下 警察可以这样自行判断就把人放走??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5-28 12:39:00
现行犯人人有权逮捕
作者: esteemfor (尊重)   2014-05-28 12:41:00
问题就卡在警察那边就挡下了,完全不告发,检察官也不知道
作者: onetwo01   2014-05-28 12:42:00
就和解你能怎样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5-28 12:43:00
就拿新闻去告发看看?
作者: esteemfor (尊重)   2014-05-28 12:44:00
有没有警察越俎代庖法官职权、未审先判的八卦???我真的好奇,台南市政府的水准是怎么了???????????
作者: rty4455 (凯)   2014-05-28 12:51:00
看了法条 也没有一条适用公共危险 要怎送?且又不是现行犯(在警察赶到之后还持续发生)所以本来就没有随案移送的情况
作者: esteemfor (尊重)   2014-05-28 12:55:00
警察看了录影后,函送了没啊??????
作者: rty4455 (凯)   2014-05-28 13:04:00
倾覆或破坏...踹人应该不算吧
楼主: padaa (大象)   2014-05-28 13:08:00
自己去看影片啦 那女的绝对有破坏
作者: rty4455 (凯)   2014-05-28 13:11:00
那算是毁损的部分 因为不是破坏影响行车的零件难构成公共危险的要件 如破坏引擎、煞车或其他安全设备才能构成公共危险罪
作者: psboy (屠牛特攻队)   2014-05-28 13:13:00
看完影片还是看不到有什么东西被破坏了...
作者: rty4455 (凯)   2014-05-28 13:14:00
可能投币机 被推倒了吧!? 有看到东西倒下来...
作者: esteemfor (尊重)   2014-05-28 13:19:00
看看184条,....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公共危险罪章那么多条,却专注在毁损车体?????....XD
楼主: padaa (大象)   2014-05-28 13:23:00
对啊 他打人更适合184条 有没有人要去告他啊
作者: psboy (屠牛特攻队)   2014-05-28 13:28:00
影片画质好差 楼上神眼 = =是楼楼楼楼楼上....
作者: quint (绵羊侦探团)   2014-05-29 10:58:00
这个新闻 不怎么报啊 最后大概被河蟹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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