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pen (元)》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 【王智勇╱台南报导】一名日籍妇人前日搭台南市公共汽车时,疑未提早按下车铃以致错过站
: 牌,竟飞脚踹司机,还在公共汽车上摔东西,公共汽车司机担心发生意外,只好急踩煞车,吓坏车
: 上六名乘客。司机庄舜仁说,当时若为闪她的脚发生车祸,后果不堪设想。
: 不道歉被告伤害
: 二十六日下午四时许,台南府城公共汽车0左线司机庄舜仁(三十三岁)由台南火车站发车,
: 过金华成功路口的站牌后,日妇才按铃,他以为日妇要在下站下车,没想到妇人冲到驾驶
: 旁,以日语理论,还拍打投币机。
: 庄不懂日文,日妇看到驾驶座旁有纸和笔,在纸上写下“成功金华”、“打下车铃”,
: 庄则写“妳过站”,日妇看了竟抬起右腿就往庄胯下踹去,庄闪避,妇人再补踹一脚,踢
: 中庄握著方向盘右手臂。日妇摔纸笔、情绪失控,庄只好停车报警。
: 警方五分钟后赶到,但也不懂日文,车上刚好有名乘客懂日语协助翻译,警方了解后希
: 望日妇道歉,但她不肯,警方只好将她带回海安派出所。庄到台南市立医院验伤发现,右
: 大腿和右前臂都有挫伤,到派出所提告伤害。至于日妇是否涉及公共危险罪,警方认为是
: 因语言沟通不良才造成冲突,暂时未依公共危险罪嫌将日籍妇人移送法办。
: http://ppt.cc/oznF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8&cs_id=44&cd_id=138
系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致生损害于不特定之公众,即概称为“公共危险罪”,包
含放火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搞轨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态驾驶罪等等可
能影响公众安全之罪责,均规定于刑法第173~194条,所保护者乃国家社会之法益,因此
均为非告诉乃论之罪,一经告发,检察机关即有依法追诉之责,无待告诉人提出告诉。
有没有法律人可以解释一下 警察可以这样自行判断就把人放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