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很多古厝、老街、建筑物,被政府列为古蹟。
但是很多大户的后代子孙,听到公部门打算打祖厝列为古蹟,马上一把火烧掉。
因为祖产被列为古蹟,就无法盖豪宅、也不能变卖,子孙们不能分祖产。
因为古蹟建筑不能变动,要保持百年前原样,住在里面的人生活很苦,
三不五时还被观光客当猴仔观赏。
有没有住家被列为古蹟的八卦? 每个月有钱可领吗?
以下是文化资产保存法罚则:
第十章 罚则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迁移或拆除古蹟。
二、毁损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属设施。
三、毁损遗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遗物、遗迹。
四、毁损国宝、重要古物。
五、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将国宝、重要古物运出国外,或经核准出国之
国宝、重要古物,未依限运回。
六、违反第八十三条规定,擅自采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自然
纪念物或其生态环境。
七、违反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改变或破坏自然保留区之自然状态。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九十五条 有前条第一项各款行为者,其损害部分应回复原状;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
显有重大困难者,应赔偿其损害。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对古蹟之修复或再利用,违反第二
十一条规定,未依主管机关核定之计画为之。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对古蹟之紧急修复,未依第二十三
条规定限内提出修复计画或未依主管机关核定之计画为之。
三、古蹟、自然地景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经主管机关依第二十四条
、第八十一条规定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
四、营建工程或其他开发行为,违反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七十
五条或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者。
五、发掘遗址或疑似遗址,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或第五十二条规
定。
六、再复制公有古物,违反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原保管机关(构
)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