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读者爆料蔡正元盗图 蔡:已标示作者名

楼主: sevenny (青色的雪菲尔)   2014-05-26 16:52:14
※ 引述《toytool (不会吧!!!)》之铭言:
: 《平行时空下的著作权法 - 姓名表示权 与 著作财产权侵权之关系》
: 前言:祭止兀大人紧接着超越刑法后,又想超越著作权法了(系争事实详参新闻连结)。究竟,姓名表示后,是否就不构成对于他人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呢?答案当然是,想都别想!
: 一、姓名表示权为一著作人格权
: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又依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姓名表示权为本法规定之著作人格权之一。
: 二、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之侵害分开认定
: 承前所述,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不仅分别定义,且其各自的态样与内涵亦分别于本法第三章第三节“著作人格权”、第四节“著作财产权”进一步规定之,此外,就刑事责任部分,本法亦就此两种著作人的不同权利分别认定之。
: 因此,究竟有无构成著作财产权侵害,与涉嫌侵权人是否合於姓名表示权之规定,无任何关系可言。
: 三、本案可能涉及重制权与公开传输权之侵害
: 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及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制权专属于著作人。
: 按新闻连结所载,祭止兀大人由网友处取得系争著作,必然有一下载的重制行为。
: 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款及第二十六之一条规定,公开传输权专属于著作人。
: 按新闻连结所载,祭止兀大人由网友处取得系争著作后,将该著作上传至其脸书粉丝团,使该著作处于随时得由第三人浏览之状态。
: 我想,可能祭止兀大人接下来应该会马上在脸书发文:“紧急提案!删除著作权法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
这实在办不到啊
台湾的智慧财产权相关法律之所以订得那么严重
例如会被处以刑法而不只是民事赔偿的原因
背后有美国的压力
我想蔡正元大人再厉害
应该也没有办法一个人挑战整个美国政府
超越台湾的宪法或许可以
要超越美国的国家利益可能还是有点困难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4-05-26 17:02:00
这是我提倡TPP的原因之一 因为KMT会第一个被打脸..国企也会被抖一抖
作者: honeyombd (glot+ombd=?)   2014-05-26 20:21:00
好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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