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tez (呵呵...唉)》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JV-s2LH ]
: 作者: ubs2000110 (动静皆宜) 看板: HatePolitics
: 标题: [转录] 日本真实案例,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 时间: Sat May 24 08:53:19 2014
: 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满十八岁判死刑的案例
依据日本少年法,未满18岁绝对不能处死刑......
这个案子在于未成年是否可以处死刑
或者是说多少年纪以上才能处死刑???并不在于死刑的意义
为什么死刑不能用在年纪太小的人身上
主要是我们公认年纪太小的人思虑不成熟,因此即使犯罪也应该要减轻其刑
而死刑是最严重的刑度,因此基于减轻刑度的概念不可以处死刑
但是怎样才叫做年纪太小???
基本上世界公认年纪太小的年纪是逐渐上升
以美国当例子
1944年George Junius Stinney Jr案中认为可以处死刑的年纪是14岁
1988年的Thompson v. Oklahoma案中认为可以处死刑的年纪是16岁
一直到2005年才确定未满18岁处死刑是违宪
回到该案来讲
我们知道未满18岁不能处死刑是我们假设18岁以下的人都思虑不成熟
但是18岁又1个月的思虑又能多成熟,只差一个月就可以让人从儿童变成人???
以后会不会再把不能处死刑的年纪再往上提升???(60年提升4岁,可以想像以后还会提升)
这些都是要对一个18岁过1个月的少年处死刑所该考虑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