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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nIsVaca (好好唸书吧!) 看板: PublicIssue
标题: [讨论] 废死正反派立论基础收集
时间: Sun May 25 12:03:33 2014
废死辩论目前蒐集到三组相对的理论:
第一组:
废死:人权论
“人权”是重要的普世价值,所以国家法律制定不可以违反人权。而“生命权”是人权中
最神圣不可侵犯的部份。
就算是十恶不赦的坏人,他还是人,所以他有人权。我们还是要尊重他的人权。就算是该
犯人已经不当自己是人,但是人权是不可放弃也不可剥夺的,所以国家还是必需把这位犯
人当做“人”,并尊重他的“人权”。
“死刑”直接侵犯到他的人权中最根本的生命权,这是不合理的。
所以死刑是个侵犯人权的法律,死刑应该废除。
支持死刑:社会契约论
加害者侵害了受害者的生命。加害者的行为已经撕毁了“尊重他人生命”这个社会契约。
所以加害者是社会契约的违约者,“尊重他人生命”这个社会契约对加害者已不适用。
所以对加害者执刑死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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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
废死:最小侵害原则
民主国家的政府必需尽可能地保护人民,避免伤害人民。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够以“必要
之恶”的方式限制人民的自由。
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上述原则。
对于穷凶恶极的坏人,必须永远把他与社会隔离。所以对有能力将人终身监禁的政府来说
,只要将这个坏人终身监禁就可以了。
死刑是不必要的。
支持死刑:应报原则
刑罚的设计必需要和所犯的罪相应。不能轻罪重罚,也不能重罪轻罚。譬如强奸犯不能只
“重罚3000”就了事,必须要将犯人依情节轻重判适当年期的徒刑,累犯者,甚至要将犯
人“化学去势”。
一样的道理,杀人者,如果只“重判n年”,犯人剥夺了受害者的生命,却只被剥夺一定时
间的自由,也有“重罪轻罚”的问题。
另外,若是连续杀人犯,他剥夺了多条生命,如果所受的处罚依然只是被剥夺一定时间的
自由,那“重罪轻罚”的问题就更严重了。虽然一个人只能死一次,但是处死他才能让“
重罪轻罚”的情况降到最低。
所以死刑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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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
废死:精神病论
犯下另人发指的重大刑案者,他或多或少都有精神不正常的情况。精神病发疯时是无行为
能力,所以他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他是病人,病人需要的是“治疗”,不是“处罚”。
所以死刑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支持死刑:清醒论
精神不正常还是有程度之分,若他犯案时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就该负责。
除非说该犯人心智已狂乱到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不知道自己正在强奸人,他不知道自
己正在杀人。这样判他需要治疗,不需要刑罚,还有些道理。
如果该犯人知道自己正在强奸人,知道自己正在杀人。那他就应该为他自己所犯的行为负
责。
然后依他所犯罪的严重度,以相应的刑罚处罚他。
所以死刑还是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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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人权论”是废死派的无敌星星,因为“人权”有绝对性,拿有绝对性的东西来当
辩论的武器,那简直是开外挂XD
社会契约论和应报原则,都可以用人权论来反驳。
大家可以用回文的方式来反驳以上六个理论,个人觉得“人权论”是最难反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