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nIsVaca (好好唸书吧!)》之铭言:
: ※ 引述《mg0318 (hans)》之铭言:
: 我的逻辑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那加害者就没有权
: 利要求别人尊重他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 所以在这个逻辑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了,所以对加害者执
: 行死刑是合理的。
: 因为加害者生命的“最终不可侵犯性”已经消失,所以死刑执行者并没有侵犯到“最终不
: 可侵犯的价值”。所以死刑执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 : 你只是再在绕圈圈
: : 任何刑罚的可以用我的逻辑回答你
: : 废除死刑不是讨论要不要刑罚
: : 是讨论要不要在处罚的时候,不要用生命刑
: 我不是在绕圈圈,这一段是在用逻辑剥夺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
: 既然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已被剥夺,那生命刑就没有侵犯到“最终不可侵犯的价
: 值”了。
直接回你比较快 照就是推文里公权力的逻辑
有个‘正当理由’破坏了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只是你用被害者被侵害来代换
所以你否定了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如果有‘正当理由’就可以破坏某个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那加害者者理由正当的时候呢?
所以我说这逻辑是没有意义的
公权力的逻辑 就是你违法我处罚你正当
所以学生被打正当(坡坏秩序)
但是废除死刑要讨论的是
要打还是拍肩膀阿
如果拍肩膀就可以驱离,还用棍子
当然使用棍子可以满足某些对强烈维护国家秩者的情感
如此而已
废死只是想请国家可不可以不要用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