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逻辑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那加害者就没有权
利要求别人尊重他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所以在这个逻辑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了,所以对加害者执
行死刑是合理的。
因为加害者生命的“最终不可侵犯性”已经消失,所以死刑执行者并没有侵犯到“最终不
可侵犯的价值”。所以死刑执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 引述《mg0318 (hans)》之铭言:
: 你只是再在绕圈圈
: 任何刑罚的可以用我的逻辑回答你
: 废除死刑不是讨论要不要刑罚
: 是讨论要不要在处罚的时候,不要用生命刑
我不是在绕圈圈,这一段是在用逻辑剥夺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
既然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已被剥夺,那生命刑就没有侵犯到“最终不可侵犯的价
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