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魏扬FB

楼主: TanIsVaca (好好唸书吧!)   2014-05-23 17:57:57
我的逻辑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那加害者就没有权
利要求别人尊重他的‘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所以在这个逻辑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了,所以对加害者执
行死刑是合理的。
因为加害者生命的“最终不可侵犯性”已经消失,所以死刑执行者并没有侵犯到“最终不
可侵犯的价值”。所以死刑执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 引述《mg0318 (hans)》之铭言:
: 你只是再在绕圈圈
: 任何刑罚的可以用我的逻辑回答你
: 废除死刑不是讨论要不要刑罚
: 是讨论要不要在处罚的时候,不要用生命刑
我不是在绕圈圈,这一段是在用逻辑剥夺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
既然加害者生命的“不可侵犯性”已被剥夺,那生命刑就没有侵犯到“最终不可侵犯的价
值”了。
作者: kurtsgm   2014-05-23 18:00:00
我帮你翻译一下 总之就是天堂的红人概念? XD
作者: man790810 (逢甲李钟硕)   2014-05-23 18:00:00
32767
作者: Risian (aj4)   2014-05-23 18:11:00
这个逻辑跟上帝是绝对的存在,但如果像今天惨案发生时上帝没出面阻止,代表上帝有可能不存在,请问说这句话的人相信
作者: Risian (aj4)   2014-05-23 18:12:00
上帝是绝对的存在吗?orz
作者: Risian (aj4)   2014-05-23 18:13:00
主张生命不具有绝对不可侵犯价值就直接主张就好了,有条件可以变成不是绝对的绝对价值?逻辑好乱的啊
作者: pingupink18 (企鹅嘎嘎)   2014-05-23 18:16:00
您设了“如果…就…”的前提来判断是否值得拥有生命
作者: pingupink18 (企鹅嘎嘎)   2014-05-23 18:17:00
价值,此价值就已经不是“最终不可侵犯”了。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22:00
最终不可侵犯本来就是说爽的 郑捷侵犯了整整四次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23:00
但废死却要用生命最终不可侵犯来保护他 这就是矛盾
作者: artyman (another arty)   2014-05-23 18:30:00
A砍B A成了红人 C再砍A C也成红人 所以判死法官也该判死?
作者: wonder007 ( )   2014-05-23 18:32:00
可惜杀红人会加正义值 楼上失败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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