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27条第1项的规定,贩售药品和医疗器材必须拥有药商执照,
“凡申请为药商者,应申请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缴纳执照费,领得许可执照后,方准营业;其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时
,应办理变更登记。”
台北市政府卫生局食品药粧法规宣导 不得于网络刊登贩售之产品及其法律依据说明
不得于网络贩售之产品名称或行为
药品及医疗器材
(例如:药膏、含药之防蚊贴、低周波治疗器、医疗口罩、生理食盐水、眼药水
、隐形眼镜、老花或近视或远视等矫正镜片、耳/额温枪、体温计、保险套、酸痛贴布
、卫生棉条、阴道冲/灌洗器、验孕棒/条、医疗用弹性袜、医疗用护膝护腕等肢体装具
、验孕/排卵试纸、OK绷、医疗用棉花棒、体脂测量器、吸鼻器、抽痰机、六甲村束腹带
、隐形眼镜清洗液、液态创绊膏、喂药器、医疗用电动代步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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