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曲] 第三十五届金曲奖报名须知

楼主: shengju1029 (貍猫山~)   2023-12-01 20:16:18
第三十五届金曲奖报名须知
一、本须知依金曲奖奖励要点第五点规定订定之。
二、报名或推荐收件日期及方式:
(一)报名出版奖、个人奖: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下
午五时三十分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推荐特别贡献奖: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下午五
时三十分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类奖项一律采网络报名(网址为http://www.bamid.gov.tw)。为进行核对,请各
报名单位以 A4 纸自报名系统打印报名表(或推荐表)等资料,并加盖报名单位及负
责人印章,连同作品于报名(或推荐)截止期限前一并送交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
业局。
三、收件地点:邮寄者应于第二点规定报名及推荐收件日期前,邮寄至 100 台北市中正区
开封街一段三号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简称本局)流行音乐产业组综合
业务科(以邮局章戳为凭)。亲自送达者(含委托他人)应于收件日期之截止日当日
下午五时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楼“外收发室”(以收发章戳为凭),逾上开规定期
限者,本局将不予受理。
四、报名规定:
(一)报名单位以依中华民国法令设立或立案之法人、民间团体或个人工作室为限;出版
奖报名单位应与参赛单位一致,同一件作品不得由不同单位重复报名,违反者,经
本局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届期不改正者,所有报名参赛申请案均不予受理。
(二)各奖项参赛作品应符合以下各目规定。但第三款、第四款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1、首次发行时间为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依参赛
作品登载时间为准)。
2、首次发行地区为台、澎、金、马。
3、发行形式为实体发行或在音乐数位平台发行。
(三)参赛作品需取得国际标准录音录影资料代码(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以实体发行者,应以实体作品参赛,并依本条第(六)项规定检附作品;仅
作数位发行者,作品除需符合第四条报名规定外,且需在我国境内三家以上合法数
位销售平台上架(指依法立案登记,提供音乐下载或音乐串流服务之网站),并以
WAV 档案格式上传至报名系统,规格应为不低于 CD 之无损音质,即音讯位元率(
Audio Bitrate)为1411kbps(至少 44.1KHz/16Bit/Stereo),建议每首作品之档
名命名方式为“曲序_歌名.wav”。数位平台发表参赛作品之页面影本一份,应包
含网址或网页库存盘连结资讯及发表日期,无上开资讯者,参赛者应洽数位平台管
理单位出具发表证明。
(四)报名“演唱类”之“最佳 MV 奖”参赛作品应符合以下各目规定:
1、所依附取材之录音著作(专辑或 EP)首次发行时间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一
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者。
2、首次发表(公开传输或公开播送)时间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期间者(应提供参赛作品首次发表时间证明文件)。
(五)报名单位应依参赛作品之属性,于“演唱类”、“演奏类”、“MV奖”、“技术类-
最佳录音专辑奖”及“技术类-最佳装帧设计奖”五类报名表选择填写。各类作品
应使用专用报名表报名相关奖项,并填写作品全名、参赛奖项。同张参赛作品应就
“演唱类”、“演奏类”择一报名。
(六)除报名“最佳 MV 奖”外,且以实体发行型式报名,各类参赛作品缴交份数:
1、“演唱类”、“演奏类”:应附拆除塑胶封套后之参赛作品十份。
2、“最佳演唱录音专辑奖”、“最佳演奏录音专辑奖”:应附拆除塑胶封套后之参赛
作品三份。
3、“最佳装帧设计奖”:应附参赛作品二份,其中一份拆除塑胶封套,一份不得将塑
胶封套拆除。
(七)报名“最佳 MV 奖”者,参赛作品应上传至报名系统,影像档案格式为 MP4 格式,
并以 H.264 编码,分辨率(Resolution)至少为 720p 以上,位元率编码(
Bitrate encoding)采用 CBR,视讯位元率(Video Bitrate)建议至少为
1,500Kbps 以上,音讯编码(Audio codec)为 AAC。如上传之 MV 内容发生错误
者,概由报名单位自行负责。
(八)报名个人奖之最佳作词人奖者,请于电脑报名系统自动产生之空白画面缮打歌词;
报名客语及原住民语相关奖项者,应同时缮打中文译本。
(九)报名各类奖项之参赛作品,为二人以上共同创作者,应共同列名为参赛者;合唱团
或交响乐团,应以指挥或团长为代表,无指挥或团长者,应指定一人为代表。
(十)报名“最佳演唱录音专辑奖”及“最佳演奏录音专辑奖”者,填写报名表时应加注
主要录音、混音及母带后制工作人员之姓名。
(十一)入围者及得奖者以报名表所载资料为准,报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
(十二)报名应检附之文件资料不全,经本局通知限期补正一次,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完
全者,应不予受理;参赛作品及附件资料,不论得奖与否,概不退还。
五、各类奖项说明:
(一)演唱类:
1、年度歌曲奖:应为全新之创作单曲(包含词、曲及演唱),该单曲应具传唱度或对
时代氛围具象征意义之原创歌曲。
2、年度专辑奖:以演唱流行歌曲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十
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为全新编曲演唱之作品;本奖项指整张专辑在词曲、编
曲、录音、制作、演唱、演绎全方面整体表现具市场拓展性与前瞻性,不拘语言
类型。
3、最佳华语专辑奖:以演唱华语流行歌曲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
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为全新编曲演唱之作品。
4、最佳台语专辑奖:以演唱台语流行歌曲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
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为全新编曲演唱之作品。
5、最佳客语专辑奖:以演唱客语流行歌曲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
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为全新编曲演唱之作品。
6、最佳原住民语专辑奖:以演唱原住民语流行歌曲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
或音乐总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为全新编曲演唱之作品。
7、最佳 MV 奖:以流行音乐演唱类之参赛作品为限,并以音乐及影像为内容,经拍摄
录制成音乐录影带(Music video)。
8、最佳专辑制作人奖:以专辑制作人或足以代表该专辑之歌曲制作人为参赛者,且该
制作人应制作该专辑曲数达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9、最佳单曲制作人奖:以专辑或单曲 EP 中,为全新创作之单曲制作人为参赛者,同
一报名作品之各制作人,如已报名最佳专辑制作人奖,则不得报名本奖项。上开
所称 EP,指作品曲数在五首以下者。
10、最佳乐团奖:由乐团成员自行演奏乐器,呈现整体效果之乐团;且该乐团应于中
华民国一百十二年报名作品曲数三首以上(含三首)。
11、最佳演唱组合奖:指二人以上且以组合型式发表音乐作品之演唱组合,包含但不
限于单一主唱、合唱或重唱等表演形式;且该组合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报名
作品曲数三首以上(含三首)。
12、最佳新人奖:参赛者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未曾于国内外发行个人
专辑,且参赛作品应以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首次发行专辑为限。参赛者不以“
个人”为限,得包含团体或组合,且可同时报名其他演唱类奖项,并应检附简历
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份供参。另因换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团体,且曾发行专
辑者,不得再报名本奖项。
13、最佳歌手奖:指报名参赛“最佳华语男歌手奖”、“最佳台语男歌手奖”、“最
佳华语女歌手奖”、“最佳台语女歌手奖”、“最佳客语歌手奖”及“最佳原住
民语歌手奖”指:演唱者在参赛作品之整体表现,且该演唱者应于中华民国一百
十二年报名作品曲数三首以上(含三首)。
14、参赛作品为外语专辑者,得报名流行音乐演唱类之“年度歌曲奖”、“年度专辑
奖”、“最佳作曲人奖”、“最佳作词人奖”、“最佳编曲人奖”、“最佳专辑
制作人奖”、“最佳单曲制作人奖”、“最佳乐团奖”、“最佳演唱组合奖”及
“最佳新人奖”等奖项。
15、在国内、外已发行之歌曲,均不得报名“最佳作曲人奖”、“最佳作词人奖”、
“最佳编曲人奖”之创作奖项。但该曲经重新填词者,得报名最佳作词人奖,为
重新编曲者,得报名最佳编曲人奖。
(二)演奏类:
1、最佳专辑奖:以演奏流行音乐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十
分钟以上为全新编曲演奏之作品。
2、最佳专辑制作人奖:以专辑制作人或足以代表该专辑之制作人为参赛者,且该制作
人应制作该专辑曲数达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为全新编曲演奏之作
品。
3、最佳作曲人奖:以单曲之作曲人为参赛者。
(三)技术类:
1、最佳装帧设计奖:以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首发之音乐作品为题材,利用视觉之元
素,经由设计、印刷之表现手法,制作作品封面及内页资料,完整呈现作品之创
意风格。
2、最佳演唱录音专辑奖:演唱专辑经录音、混音、母带后制达到专辑最佳听觉效果之
作品,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为
全新编曲演唱之作品。
3、最佳演奏录音专辑奖:演奏专辑经录音、混音、母带后制达到专辑最佳听觉效果之
作品,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为全新编曲演奏之
作品。
(四)评审团奖:
奖励本届报名参赛作品中经评审团提名并通过之作品,遴选得奖者一名。
(五)特别贡献奖:
1、奖励从事流行音乐出版相关行业有特殊贡献及成就之团体或个人,并含括幕前、幕
后人员。
2、被推荐者以领有中华民国身分证之国民或依中华民国法令设立或立案之法人、民间
团体或个人工作室为限。
3、推荐者以领有中华民国身分证之国民或依中华民国法令设立或立案之法人、民间团
体或个人工作室为限。
4、推荐人或单位应以书面说明推荐理由、被推荐者主要经历及具体成就、事蹟(含重
要作品、曾获荣誉等),并请检附佐证资料,得提供被推荐者代表作品或其他相关
资料至少各一份作为评审之参考。
5、推荐人或单位应检附参赛者同意参赛书正本(附表一),未检附者不予受理。
六、本年度特别贡献奖得奖者,颁发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整;出版奖各奖项得奖者,颁发
奖金新台币十五万元整,其中年度歌曲奖,奖金由报名单位、演唱人、作词人、作曲
人均分;个人奖各奖项及评审团奖得奖者,颁发奖金新台币十万元整;得奖者为二人
以上,得自行决定奖金分配。得奖者若拒领奖座视同弃权,本局应不核发奖金,得奖
名单亦不再递补;共同得奖者之ㄧ拒领者,亦同。
七、为维护出版业者及从业人员之良好形象,报名单位应事先征询参赛者或其继承人之意
愿,另应查明参选作品之著作权归属后始可报名;有身分不合规定、参赛作品资格不
符或著作权归属尚有疑义者,请勿报名,以免造成纠纷,损及商誉。
八、同张参赛作品应就流行金曲或传艺金曲择一报名,不得重复报名。
九、评审方式:由本局遴聘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团为之;特别贡献奖之评选,由本局另遴聘
专业人士组成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为之。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名单,将于文化部奖
补助资讯网对外公开。评审委员应秉持利益回避及价值中立原则,公正执行任务。评
审委员均应签署切结书,同意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及对评审身分、评审过程及结果保密
,若有违前述规定时,应请辞评审委员,并应将评审审查费用缴回本局;评审委员应
聘时应填具同意书,同意本局于入围名单公布后,将评审团主席姓名对外公开;得奖
名单公布后,将全体评审委员名单对外公开。
十、本须知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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