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曲奖奖励要点
中华民国88年8月11日行政院新闻局(88)建版三字第12939号函订定
中华民国105年11月23日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局音(业)字第10530065491号令修正
发布奖励要点、同年月日局音(业)字第10530065691号令订定发布报名须知
中华民国107年12月5日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局音(辅)字第10730064161号令修正
发布奖励要点
一、为奖励流行音乐出版事业、其从业人员及对流行音乐工作有特殊贡献或成就之团体或
个人,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评审工作由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简称本局)遴聘专业人士组成
金曲奖评审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评审标准由该会会议定之。
三、奖励项目:
(一)演唱类:
出版奖:
1、年度歌曲奖
2、年度专辑奖
3、最佳国语专辑奖
4、最佳台语专辑奖
5、最佳客语专辑奖
6、最佳原住民语专辑奖
7、最佳音乐录影带奖
个人奖:
1、最佳作曲人奖
2、最佳作词人奖
3、最佳编曲人奖
4、最佳专辑制作人奖
5、最佳单曲制作人奖
6、最佳国语男歌手奖
7、最佳台语男歌手奖
8、最佳国语女歌手奖
9、最佳台语女歌手奖
10、最佳客语歌手奖
11、最佳原住民语歌手奖
12、最佳乐团奖
13、最佳演唱组合奖
14、最佳新人奖
(二)演奏类:
出版奖:最佳专辑奖
个人奖:
1、最佳专辑制作人奖
2、最佳作曲人奖
(三)技术类:
个人奖:最佳装帧设计奖
出版奖:
1、最佳演唱录音专辑奖
2、最佳演奏录音专辑奖
(四)评审团奖
(五)特别贡献奖
四、奖励名额及方式:
(一)出版奖部分:
各奖项得选出入围作品五名,各颁发奖牌一面;其中最优者一名,颁发金曲奖座一座及
奖金。
(二)个人奖部分:
各奖项得选出入围作品五名,各颁发奖牌一面;其中最优者一名,颁发金曲奖座一座及
奖金。入围或得奖作品为二人以上共同创作者,各颁发创作人该奖项入围奖牌一面或奖
座一座。但入围或得奖作品为合唱团或交响乐团创作者,仅颁发合唱团或交响乐团入围
奖牌一面或奖座一座。
(三)评审团奖部分:
得奖者以一名为原则,颁发金曲奖座一座及奖金。
(四)特别贡献奖部分:
得奖者以两名为限,颁发金曲奖座一座及奖金。
前项出版奖及个人奖入围名额,得由评审会为增减或从缺之决定,且入围后,评审会应评
选出最优者一名;评审团奖以评选出一名为原则、特别贡献奖以评选出二名为限,并得从
缺。
五、各年度金曲奖报名须知由本局另定之。
六、入围者或得奖者有参赛身分不符规定、作品不实、违反著作权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本局得于事实确认后,撤销其入围或得奖资格,并追缴其已领得之奖牌、奖金或奖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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