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行政院核定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规范

楼主: laurentV (Laurent V.)   2019-08-15 16:01:30
行政院核定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规范
日期:108/05/28 资料来源:消费者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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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范业者收取之定
金不得超过契约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礼服押金不得超过契约总金额百分之十;经消费者指
定之摄影师或造型师,业者不得任意更换等,提供消费者拍摄婚纱更完善之保障。
经济部于民国88年公告“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契约范本”作为行业行政指导。
为使实务上常见之消费纠纷处理有所准据,该部依消费者保护法第 17 条第 1 项授权,
研拟具有法规效力之“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经行政院进行
审查后予以核定,相关规范重点如下:
一、 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三日:实务上常见消费者于未清楚了解契约内容之情形下,因
促销话术当场签约而反悔之案例,为预防消费纠纷,爰明订契约审阅期间。
(应记载§1)
二、 各服务阶段收款之上限:婚纱摄影服务契约订立后,通常需经过一段期间方能完
成全部之服务,为衡平双方当事人之权益,明订业者收款上限如下:
(一) 业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约总金额百分之二十。
(二) 定金及选定礼服或择定拍摄日期所收取金额之累计,不得逾契约总金额百分之
五十。
(三) 定金、选定礼服及拍摄所收取金额之累计,不得逾契约总金额百分之六十。
(四) 定金、选定礼服、拍摄及选定样片所收取金额之累计,不得逾契约总金额百分之
八十。
(五) 业者若有收取礼服押金,其不得逾契约总金额百分之十。(应记载§4)
三、 外景拍摄之风险分担:因外景拍摄之天候与双方约定不符致无法完成拍摄时,得
由双方约定另择期拍摄或以其他拍摄方式替代。另择期拍摄,如须再次造型、化妆,除另
有约定外,业者不得收取费用。(应记载§6)
四、 选定样片及照片之著作权归属:经消费者选定之样片及照片,除另有约定外,其
著作人为业者,著作财产权人为消费者。(应记载§10)
五、 未经选定样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未经消费者选定之其他样片及照片,除经书面
同意者外,业者不得使用,并应销毁。业者若有违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应记载§11)
六、 指定摄影师或造型师:
(一) 消费者如有指定摄影师或造型师,业者不得任意更换。
(二) 被指定人员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时,业者应立即通知消费者重新选定。
(三) 消费者已支付指定费而不愿重新选定,得终止契约,并得请求加倍返还所收取之
指定费。终止契约时,业者应退还尚未提供服务之报酬。(应记载§13)
相关档案
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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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讯息,签订定型化契约请参考政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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