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公然违反著作权法的工作室

楼主: yiwen1102 (噗噗)   2016-10-21 09:52:19
在结婚版浅水很久,第一次发文就是因为这种事情
因为有在FB上关注婚纱公司
就被台北新生X路上的花X摄影工作室投递广告
我看了广告也觉得风格、价格不错,有持续在关注
但是到今天早上才发现,他们的价目表是用外国摄影师的作品
没有注明出处就直接当底图使用,我合理猜想也没有取得作者同意
因为如果有取得作者同意,何不大力宣传为自己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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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FB价目表下留言也有人提出质疑,以下是对话内容:
质疑者:如果可以,请注明创作者出处喔,是对该名摄影师的尊重。
而且该摄影师在国际相当知名,也多次获奖,若有心人士牵线,
该摄影师是可以向贵司提告的,而且这照片真的会误以为照片为摄影师所拍的呢~
身为消费者希望能将这些图像换成该摄影师的图像,更能做为参考,谢谢。
工作室回复:们并不会说是我们拍的唷!只是很喜欢他的作品来拿当价目表的背景而已!
相信那位国外有名的摄影师也不会这么小气!若我们有跟任何人(包含新人)说价目表
是我们拍的!我们愿意接受赔偿及相关法律的责任!我们都很公开透明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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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很....这是什么逻辑? 他们也是"摄影师"所以将来他们碰到
作品被重制也会说:我们很不小气,可以给你不具名自由使用。
有可能会这么大方吗?。 另外此案例就算注明出处,也还是不能规避法律责任。
他们违反著作权法91条与92条 (告诉乃论,可能因为这样所以很大胆?)
法条内容:
第九十一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
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于光盘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
万元以下罚金。
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著作权
侵害。
第九十二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
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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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让消费者认为价目表作品是他们的问题,有可能也违反公交法(我还没查)
我有撷取他们网站截图...其实写到这边也觉得为什么要这么鸡婆
此文是针对他们"违反著作权法"的部分进行讨论
婚纱、服务、拍摄......等其他部分没有实际体验不予讨论。
(本文提到内容都有截图)
作者: oceanlovesky (等待)   2016-10-21 19:16:00
太扯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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