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12月在群益期货交易海外选择权,因为我做的是卖方收权利金,我
一共收了约1000多万台币权利金,隔年2018年1月才平仓,之后群益期货提供的2017年海
外所得竟然把收到的权利金当成海外所得1000多万,国税局因此要求我补税140多万,(1
400万-670万)*20%=146万。
我一开始跟国税局说如果做选择权买方不就可以合法避税,这一种课税方式并不
公平,但是国税局的承办人员好像听不懂,只说如果有算错请我找群益期货,而群益期货
说是否为海外所得以国税局认定为准,两边推来推去。
后来我申请复查,我换一个说法说2017年12月我新仓卖出选择权,2018年1月平
仓买进选择权,财政部解释函有说海外所得处份财产时才课税,而选择权平仓才是处份财
产应该2018年1月才课税,结果国税局的承办人问群益期货的承办人之后回复我说群益说
选择权没有平仓和新仓的说法,只有期货才有新仓和平仓,因此否决我的复查。
不得以最后只能申请诉愿到财政部,这次我又换一个说法,选择权卖出时收的
权利金如果要课税,请问我何时取得财产,成本又是多少,退一步说我是没有取得成本,
并不是0元取得成本,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如果没有取得成本则应该适用财产交易成交价
之20%来课税,不应该用0元取得成本来课税。
后来财政部终于接受我的说法,要求国税局依卖出之后买进才计算所得,总共
前后花了2年多才退回100多万,利息3万还要并入综所税课税,还要缴健保补充保费2%。
因为公文还在老家,改天回家再Po上来。
————————————————————-
https://i.imgur.com/5WH7rjP.jpg
https://i.imgur.com/2RjD3uF.jpg
https://i.imgur.com/xX5IWll.jpg
https://i.imgur.com/TgYpIO0.jpg
https://i.imgur.com/npdgZun.jpg
https://i.imgur.com/At4T7yy.jpg
https://i.imgur.com/Wt5gsu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