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原po的问题才意识到
我今年已经从ib汇了6万镁回台湾的帐户
所以有相同的烦恼
这类问题的本质都差不多
就是法规跟实务差异太大
以致于版友见解分歧
或据跟国税局交手过的版友说的
税务官的解释空间和权限很大
只能说法规还有很大的修改空间
回到原po的问题
我可能会在年底前卖出6万镁的VTI再马上买回
有4~6倍的杠杆可以用,对ib使用者都不成问题
(虽然不致于造成滑价,但会分批操作当练习)
然后明年就正常报税并附上对帐单
这样大家都比较好做事,也比较没有模糊空间
※ 引述《liangjr (aaa)》之铭言:
: 各位大大你们好
: 请问如果使用IB融资的时候把wire收款银行设定成台湾的美金帐户
: 然后一直不做获利了结的动作
: 只有要用钱的时候用融资的方式汇钱回台湾
: 这样是不是只需要在汇钱回台湾的时候要申报境外所得?
: 那申报的时候是全额都算是获利的部分申报还是以20%算获利申报?
: 另外
: 假设IB融资的时候收款端是嘉信的帐户
: 在台湾消费都以嘉信debt card提款
: 这样是不是连境外所得的部分都没有了?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