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好
想要跟各位大大们请教一下
最近在研究海外所得课税的问题
爬了一些文,虽然本人是奈米户
不过还埋好奇海外课税的一些相关问题
以下金额为台币
我有查到说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海外所得+应计入之杂项)
要大于670W以上才有可能被课到税
且海外收入计算以每年以实现获益为基准
如果打算长期投资每年年初投入100W在国外券商
假设年报酬率10%
第一年到年底时卖出再马上买进实现损益10W
第二年到年底卖出再买进 实现获益(100+100+10)*0.1=21W
第三年................ 实现获益33.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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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年 实现获益159.37W
如下图所示
https://i.imgur.com/X1km9f4.jpg
那第十年时资产已累积到1700多W
1.上述例子是每年有做买卖实现损益
2.但假如持续不断买进未卖出
累积起来第十年在一起直接卖出时当年度所得就会超出670W了
想问一下
1.的情况一次汇回1700W会遇到什么困难吗
第十年申报时是否可以说1593.74W是汇回我的投资本金 159.37才是海外所得
2.的情况以长期投资来说是否不建议如此操作因为会被课税
第十年申报时只能伸张1000W为投资本金其余700多万为当年度海外所得
谢谢各位大神拨冗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