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行政法院对 Return of capital 的见解

楼主: daze (一期一会)   2021-02-26 12:23:10
Blog post:
https://daze68.blogspot.com/2021/02/return-of-capit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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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投资美国股市的人,往往在每年二、三月左右会收到一些预扣税的退税
退税名目包括:
QII(Qualified interest income)、ROC(Return of capital)、CG(capital gain)等
其中 QII 与 CG 应计入海外所得,应无疑问
但ROC似乎不应列为所得?
不过中华民国行政法院似有其他见解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税简更一字第 3 号判决>>的故事是这样子的:
某人投资境外基金,某年取得配息684万元。其中本金178万元、利息505万元。
经税务机关裁定应申报海外所得684万元,处以补税及罚款。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仅利息需计入海外所得,原告无须补税。
税务机关上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废弃原判决发回
更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684万元应全部计入海外所得,维持补税及罚款处分。
摘录部分判决书内容:
“如以购买投资型保单方式投资国外金融商品基金,除获配之股利为营利所得外,概可认
系利息所得,属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故原告李俊豪就本件保单连结投资境外基金之投资
标的,其所获海外利息所得,不论是“源自本金”所孳生、或“分派投资之利益”均属之
,仅在“取回本金”(退还本金)时,因不涉资产的增加,非属(利息)所得,而不予计
入基本所得额。”
“观诸摩根投信等境外基金配息纪录,在该等基金投资标的配息时,其投资标的单位数并
无相对应之基金(本金)单位数减少情事,显无所谓之“取回本金”(退还本金)。”
“原告李俊豪就本件保单连结投资境外基金之投资标的,虽有部分境外基金投资标的之配
息来源可能为本金情形,但查原告李俊豪就该等基金并无赎回情事,核非“取回本金”(
退还本金),应认此一海外利息所得属“源自本金”所孳生与“分派投资之利益”,应按
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入104年度基本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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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似乎认为基金单位数没有减少就不是“取回本金”
固然这只是单一判决,其见解对其他案子没有拘束力
还是分享一下这个案例,让大家知道行政法院的某些法官的见解
作者: goliathplus (No Comment)   2021-02-26 12:28:00
所以几本上有配到本金的税务上就不利了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2-26 12:56:00
也就是海外投资的所有资产包含本金,都算是获利要报税囉
作者: pttccbbs (中华电信)   2021-02-26 13:01:00
谁能告诉我,本金1百多,配息到500多,这非常不合理
作者: mushroong (三个香菇啦啦啦)   2021-02-26 13:04:00
回楼上,是本金一部分被拿来配息,一百多万仅为配息本金
作者: hensel (hensel)   2021-02-26 13:08:00
要国税局输真的很难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2-26 13:08:00
透过4楼的解说,这样我懂了
作者: onepiecefan (OPfan)   2021-02-26 15:31:00
中华民国法律没办法 股利都要扣你税了
作者: ken812025 (右名)   2021-02-26 17:04:00
美股扣股利30%税
作者: ENEP (Moo)   2021-02-26 17:51:00
所以判定是基金单位数下降而不是净值下降? 这感觉不太合理
作者: AFP (国文好难)   2021-02-26 21:37:00
法官是在打税法脸吗?台湾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发放现金,如果使用具出资额性质的资本公积发放现金,投资人领回现金目前不课税,股数也没变少。ROC似乎逻辑一致
作者: a3556959 (appleman)   2021-02-27 20:44:00
中华民国法院真的烂到笑
作者: SweetLee (人生如戲)   2021-02-27 22:41:00
法官素质就这样啊
作者: femlro (母猪教谋神异端审问官1.5)   2021-03-01 09:28:00
素质堪忧,台湾减资也没算所得啊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21-03-06 09:26:00
投资境外基金是适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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