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的确是违反期货交易法
因为他们没有期货商资格
却在台湾境内招揽投资人开立外汇保证金帐户
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这在台湾就是违法的!
更何况它们是叫人到那种完全没有保障的broker开户交易
那种黑平台有可能跟IB(代理人)对分客户的交易损失
注:
柯博文它们的角色就是Interduce Broker
简称IB,也称为代理人 或者介绍人
IB可以借由跟broker(外汇经纪商)协商
把交易点差扩大
让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增加
而这些多付出的成本
都是流进IB的口袋
2009年时在奇摩知识加上面
就已经有人问过相关问题了
自行到知识加搜寻关键字‘外汇 IB’
找第一个搜寻结果点去看就对了
以下是去年询问金管会所得到的答复
如果还有疑问
你也可以自己写email到金管会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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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于您所问的问题回复如下:
(Dear sir/madam, The FSC responds as follows regarding the matter at hand: )
案件编号(Ref):20140XXXXXXX
案件主旨(Subject):请问在台湾为国外合法设立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经纪商招揽业务合法
吗?
案件内容(Description):如题
如果在台湾为外国的forex交易经纪商招揽客户交易外汇保证金
例如成为FXCM 嘉盛 alpari这些外汇经纪商的IB
也就是Interduce Broker
招揽客户交易并且收取佣金
请问这种行为在台湾是合法的吗?
主办单位(Matter handled by):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期局
处理情形(Action):
先生您好:
您103年00月00日致本会电子邮件已收到。
您所询在台湾为国外合法设立的外汇保证
金交易经纪商从事招揽客户之适法性乙案,谨说明如下:
一、
依期货交易法第3条第1项规定,期货交易系指依国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期货市场
之规则或实务,从事衍生自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利率、指数或其他利益之期货、选择
权、期货选择权及杠杆保证金契约之交易,故期货交易法所规范之期货交易契约涵盖国内
外集中交易市场与店头市场所从事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又外汇保证金交易系属期货交易法
第3条第1项第4款之杠杆保证金契约,应受期货交易法之规范。
二、
依期货交易法第56条第1项规定,非期货商不得经营期货交易业务;而依期货交易法
第112条第3款规定,违反第56条第1项之规定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百
万元以下罚金。爰未经本会许可在国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之招揽、开户等业务,将涉及
违反期货交易法第56条第1项规定,应依同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处罚。
祝您身体健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 敬启
发文字号(Message number):证期(期)字第10300XXXXX号
发文日期(Date):中华民国103年00月00日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期局 敬启
From: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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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传真:(02)8969-1306
Fax: +886 (02) 896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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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3百万元以下罚金
feel shXt !!!
柯博文赚好几个E
你只罚他300万
根本瞧不起人嘛
柯博文(吴柏纬)各种英姿
http://imgur.com/LHJM3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