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问题] 有关想像竞合

楼主: t123533198 (虎年来了)   2013-01-14 14:14:52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GyjlGwQ ]
作者: t123533198 (虎年来了)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有关想像竞合
时间: Mon Jan 14 00:07:41 2013
http://ppt.cc/4HyS
左边是99年判例,右边是101年判例
有关左边说法无想像竞合适用,是指说公务员被打不能提伤害罪吗?
因为这两个判例实在搞不懂,可以请大大们帮忙解释一下吗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3-01-14 00:54:00
一个说两罪法益不同 另一个直接竞合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01:19:00
个案情况不一样,左边是“一次骂二个公务员”,右边是“对二个公务员又骂又打”,所以在论罪时,右边会多国家法益跟个人法益(伤害部分)要去竞合处理。而且,这跟公务员能不能告伤害罪没有关系~(伤害为告乃罪,没提就不用竞了)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3-01-14 02:13:00
判决非判例 两个法益竞合论55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3-01-14 12:56:00
左案是 2犯打1公务员(是否有打伤?不知道,判文看不出来)右案是1犯伤2公务员,且有造成实质伤害......而右案则是针对不管是打1公务员或打2公务员,都是一条罪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13:13:00
左边那张图没有说“打”,只有说以“强暴胁迫妨碍公务”,就所提供的撷取资料看不出来有“伤害罪”存在,而他所引的最高法院85台非238旨在阐明:同时对二个公务员犯135,只会成立一个135(因为国家法益只有一个),所以没有竞合的问题。右边是135+277,所以要用55。与其给我youtube,不如给我法院及判决字号(不喜欢看片段
楼主: t123533198 (虎年来了)   2013-01-14 13:25:00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99年度简字第1014号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13:28:00
查无资料!
楼主: t123533198 (虎年来了)   2013-01-14 13:30:00
现在变成新北法院了,sorry我是直接复制贴上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13:31:00
啊,查到了,之前误点简易庭查询系统~要看判决原文,主要在确认起诉效力所及的犯罪事实,只是本件的犯罪事实部分在没上传的简易判决处刑声请书中,无法确认是否有“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不过可以稍微猜一下即便有,伤害部分可能两造达成和解,告诉人撤回告诉,告诉乃论罪欠缺诉追条件,所以法院只能就妨害公务部分为审理。(结论:二案若事实不同,不适宜并为比较~)
楼主: t123533198 (虎年来了)   2013-01-14 13:38:00
那伤害>妨碍公务吗?
作者: phantomli (旅人)   2013-01-14 13:55:00
刑135I:三年以下、拘役、300元以下罚金。刑277I:三年以下、拘役、1000元以下罚金。平手 、平手、277胜(1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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