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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亦嘉遭金管会命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职务 提告求撤销败诉
金管会109年间通过街口投信处分案,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的董事职务。对此,胡亦嘉不
服兴讼,法院今天认定金管会处分无误,判决驳回。可上诉。
全案缘于,金管会以街口投信与合作机构、街口金科及街口电子支付公司的街口集团提供托
付宝,其进行的广告文宣,使人误信能保证获利及宣称得提供快速买回服务、且未经内部签
核及未经董事会决议,即与他人合作提供类似快速买回之基金垫款服务、提供被告之文件有
未据实陈述、隐匿的违失。
金管会表示,街口集团未指派具与被代理职位所需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后由同一人同
时代理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未建制系统开发测试作业的内控,导致委外开发的系统未经验
收迳予上线等重大缺失,于民国109年9月底做出处分,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职务。
对此,胡亦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胡亦嘉兼任街口投信的总经理职务,托付宝服务实际是由他
一人迳行决定付诸执行,纵经街口投信专业经理人基于违法考量,多次对其劝阻托付宝的营
运,胡亦嘉仍甘冒重大违规。
北高行指出,胡亦嘉将托付宝上线违法营运,其所为显然不符公司治理机制,不顾其他股东
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违背金融事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并违反街口投信的内部控制程序
规定。
北高行判决认为,胡亦嘉未具备担任投信事业总经理的资格,却一人同时代理街口投信的法
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3职务,核属违法,且胡亦嘉代理街口投信的董事长及总经理
职务,亦属违法。金管会的处分并无违误。
北高行认为,胡亦嘉请求撤销处分为无理由,判决驳回,可上诉。
责任主编:于维宁
心得:
董事长兼总经理兼法遵长,这真是太屌了!
往好处想他们家的公文签核效率应该很好XD
他们的法遵跟稽核人员劝阻也没用,大概直接不用出意见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