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后振兴贷款母法已公布,各银行尤其是官股行库,请秉持着肺炎纾困期间的精神、努力达
标本贷款业绩啊!
X你O!呜呜呜 !恶梦再现
十三、申请贷款、动拨贷款及停止受理之期限如下:
(一)申贷事业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并应于取得额度编号之日起四个月以内完成第一笔动拨,最迟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动拨完毕。
五、本贷款用途如下:
(一)资本性支出:
1.购建(修)厂房、营运场所及相关设施。
2.购置机器设备(含运输工具)。
(二)周转性支出:营运周转金。
前项贷款用途仅限于中华民国银行公会授信准则第十一条所称直接授信,以直接拨贷资金之
方式,贷放予申贷事业之融资业务。
六、本贷款额度如下:
(一)第一类(营登事业):每一申贷事业最高新台币三千五百万元。
(二)第二类(税籍登记或其他):每一申贷事业最高新台币四百万元。
如以前项贷款额度借新还旧,限偿还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间,申办
本部营运资金贷款、振兴资金贷款或中央银行中小企业专案贷款融通方案,并经信保基金保
证之案件。
第一项之贷款额度由承贷金融机构核定,得分次申请及分批动用,惟不得循环动用。
八、本贷款期限如下:
(一)资本性支出:
1.厂房、营业场所及相关设施:贷款期限最长十五年,含宽限期最长五年。
2.机器设备:贷款期限最长七年,含宽限期最长三年。
(二)周转性支出:贷款期限最长五年,含宽限期最长二年。
前项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核定,于贷放后得由承贷金融机构依个案情形调整。
母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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