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诉字第 5077 号民事判决
大概看完了
不专业节录重点
1.身分证没有补发 新闻应该写错 判决书只有写拿身分证去补发健保卡
(卫福部 又是你?)
2.邮局认为存户身分证被窃没有挂失 且跟歹徒似有结识 这部份存户有过失
(熟人犯案 老梗了)
3.台银认为已要求双证件核对照片相符 留存人像相符 签样相符
还有第二经办覆核确认也认定相符
(判决书没有提实际上比对是否真的那么像 所以不确定台银有没有认真比对)
一样主张存户证件被窃没挂失 帐户资讯没保管好 有过失
重点来了 金融机构皆以民法217条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认为存户有过失 要减少赔偿金额
法官判决 银行全责 全都要赔 还要加计5%利息
理由
1.金融机构要做到...
多方比对身分证件、笔迹、影像,再辅以话术、身家问题以确认人别同一
邮局这部分应该没做确实 所以判赔
2.台银的说法看起来还算做得完备 这部分法官好像就跳过了
改称 原告是要求返还寄托物 不是说你银行有过失造成存户损失
所以民法217不适用
本件原告系依消费寄托法律关系请求返还消费寄托款,并非主张被告于履行消费寄托契约
之给付义务时,因过失行为而生损害赔偿之债,亦非主张被告因过失致生侵权行为损害赔
偿之债,故于本件消费寄托款之返还,并无民法第217条规定之适用
所以只要不构成清偿行为 存户也不是提告损害赔偿
只要要求返还寄托物 银行似乎铁定败诉的
(以上有错欢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