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目前在一间城市里的外商银行任职
因为深深感到自己能力的不足以及自身上班诸多的痛苦
所以在试用期还未到之前想离职
自己在寻找过相关劳基法规定后
知道在三个月内离职其实不需经过预告期 可以当天提当天离
但基于礼貌 所以在今天先行告知主管可能做到这周五
但是主管以无法马上找到人接替我位置要求我不能在这周离职
要求我必须等到她补进下一个人才肯让我走 说不会签下我的离职单
并且跟我说我如果在这周就离开 有什么后果要我自行负责
我重新审视了一下当初的签聘书
发现上面的离职规定是在试用期过后才有效
想请问各位如果我在我所提出的预告日离开
后续是不是真会有如她所说的有法律上的问题产生
如果有前辈曾在这任职的经验能私讯我吗
或是我有什么表达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私讯
谢谢大家帮我解答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