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 他乡何时成故乡?

楼主: romacapri (romacapri)   2013-02-05 11:57:16
http://www.frontier.org.tw/bongchhi/?p=20076
2013/01/21
郑诗颖
因为她逐渐明白,身为外国人是一种永不结束的妊娠,是恒常的等待、永久的负
荷、无止境的精神不济,是卸不下的责任,是平凡生活里硬生生插入的变调,在
变调里恍然明白,前尘往事已杳然无踪,取而代之的是更复杂、更吃力的生活。
(Jhumpa Lahiri《同名之人》p.58)
我是一个相当缺乏“迁移”经验的人。在台北城出生,从幼稚园一路唸到研究所,
都没有离开过台北,毕业后在台北工作,结婚后还是在台北生活,甚至住在同一
个行政区。唯一算得上数的移动经验,可能是硕士论文研究期间,因为到台中清
水进行田野工作,每周会住宿清水三到四天,但也不过为期四个月。因此,当我
在“姊妹会 (注1)”遇到来自各个国家的姊妹时,常会情不自禁地钦佩她们挥
别故乡,到他乡生活的勇敢与坚强。
2003年12月“南洋台湾姊妹会”成立大会。照片由南洋台湾姊妹会提供
由于我们是群疯颠女子,大部分的时候,听姊妹们分享在台湾的生活点滴,总是
趣味横生。常常听说,来自东南亚热带国度的女性会维持在母国生活时一天洗很
多次澡的习惯,于是造成家人误解的故事。“姊妹会”资深干部阿枝偏偏不是如
此,她来台湾时恰好是冬天,越南从没有过这么寒冷的天气,所以阿枝多半很不
情愿地去洗澡,觉得冷天洗澡实在太恐怖。原籍柬埔寨的香香则是“姊妹会”的
开心果,不时口出妙言,让大家哭笑不得,例如:要把蟑螂的“ㄆㄧˋ”(按:
“尸”形同“屁”)体扫起来,天母有个高“ㄋㄧㄠˇ”(按:“岛”形同“鸟”)
屋。
只是,心酸的时候也好多好多。小莲经历没有亲人支持、独自在台湾生小孩的艰
辛过程,每次回忆眼睛鼻子都是红红的:独自一人躺在医院的手术抬,没有人签
署“剖腹生产”的手术同意书;一边带小孩一边坐月子,饿肚子的时间比吃饱的
时候多。香香是单亲妈妈,那段走投无路、不知道带小孩往哪里去的日子,我们
陪她一起走过,虽然现在母子已安顿妥当,平稳幸福地相依为命,但那段回忆太
痛,连回想都不容易。
这样的艰辛,身为女性,其实不难体会与共鸣。但总也有些孤独,有些细腻的伤
痛,妳需要耐著性子、设身处地、细细探究制度法令对人的钳制,才有办法感受。
例如,身为一个“外国人”。
台湾公民身分、拥有一张身分证,对一般人来说是再正常、理所当然不过的事。
正是因为如此稀松平常,自始身为台湾人的我们,其实很难感受、也鲜少有机会
去检视,作为一个“外国人”、以及从外国人归化台湾公民的过程中,有哪些崎
岖险峻。
制度法令哪些法条细节太过生硬?还是从活生生的人说起吧。
依依,和许多我们协助过的姊妹与家庭一样,总是好客气,虽然自己也不富裕,
但仍努力想为“姊妹会”与其他移民姊妹多付出些。也和许多移民姊妹一样,在
她们身上,我常有种感触“婚姻是场赌博”,以青春岁月作为筹码碰运气这个老
公好不好。依依,是赌输的那一位。2004年与先生结婚来台,很快地生下一个儿
子,幸福的时光十分短暂,不到一年,丈夫开始对依依拳脚相向,一开始,依依
为了儿子一再吞让,但忍耐也有临界点,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与暴力中,依依决定
验伤、声请家庭暴力保护令,进而与丈夫分居。虽然台湾是个伤心地,但为了孩
子,她努力适应,决心在这里好好生活。2008年,依依开始申请归化,现行《国
籍法》规范(注2) ,外国人归化台湾国籍必须先放弃母国国籍,并经历“准归
化”阶段,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取得台湾国籍。她依法定程序放弃菲律宾国籍,
却在归化的最后阶段,台湾政府主张她和先生分居,因此驳回她的归化申请,顿
时,依依成为“无国籍人”,无法继续归化程序,也难以回复菲律宾国籍。依依
不甘接受台湾政府的决定,也不解原本都好好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归化流程的
她,为什么突然成为没有身分、没有国籍归属的“国际人球”。
大部分的移民姊妹没有遇到依依经历的惨事,但也不时感叹“放弃国籍”的伤痛。
先回过头来谈谈“归化”。一般台湾人大概很难体会,公民身分与相关权利的重
要性,一切实在太理所当然了。但对新移民姊妹而言,要在台湾安稳生活,台湾
国/户籍与身分证几乎是“必需”。归化的前阶段是“居留”,持居留证,意指
可以合法居留台湾、加保全民健保;只是,居留权益与居留原因息息相关,一旦
居留原因消失,居留权益亦有所不保(注3)。况且,“居留身分”无法享有大
部分社会福利的保障(例如:低收入户、身心障碍、长期照顾等),合法居留的
外国人若是不幸遇到困境,只能独立承担。因此,归化台湾国籍几乎是每一位移
民姊妹想要好好在台湾生活的“唯一选项”。不过,台湾政府说,台湾采“单一
国籍原则(注4)”,归化台湾国籍必需放弃母国国籍,因此为了这个“唯一选
项”,移民姊妹放弃原国籍,情感上仍是母国人,但在法律地位上却成了外国人,
回娘家需要申请签证,依“外国人”身份过海关,“近乡情怯”不足以形容,
“情何以堪”倒是比较贴切。
只是,在台湾生活,移民姊妹的要求往往很卑微,有身份、能安稳生活就好,这
样细腻的伤痛鲜少被搬上台面,太奢侈了。
阿草和月荷的故事就是要求卑微的那一种。
2012年“南洋姊妹剧团”《她乡‧他乡》巡演。照片由南洋台湾姊妹会提供
阿草,2003年来台,有一个儿子,婚姻不幸福的她历经许多努力最终仍然走上离
婚一途,阿草与前夫共同行使儿子的权利义务(监护权),因此可以继续居留在
台湾,但如果要归化台湾国籍,依目前《国籍法》规范,由于阿草无法适用“国
人配偶”的归化条件(注5),需要有高额的“财力证明”才可以申请入籍归化,
有多高额?五百万存款,或是基本工资两倍以上的月薪(约三万七千多元以上)。
别说是阿草,一般台湾受薪阶级恐怕都难以企及。
月荷则和依依的故事有异曲同工之妙,导因于归化程序中的“放弃母国国籍”要
求,但原由差异,依依是在归化过程中被台湾政府认定婚姻有瑕疵,月荷则是缠
上官司,因此归化流程无限期拖延。现行《国籍法》规范(注6),外国人归化
台湾国籍需要“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姑且不论“品行端正”是个不确定的
法律用语,概念模糊,目前“无犯罪纪录”的认定亦十分严苛,过失伤害、不起
诉、缓起诉、缓刑等罪责均未被排除。以月荷来说,她被丈夫的前妻控诉伤害罪
与家庭暴力,但事实是这样:月荷丈夫的前妻在离婚后迟迟不肯搬离夫家,屡劝
不听,至今五年。饱受委屈的月荷与她时有冲突,当日,两人言语争执不下,因
此动了手脚,双方都有轻微受伤,随后并均向对方提起告诉,月荷不幸的是,她
的“身分”弱一阶,归化申请因案暂停,取得台湾国籍遥遥无期。不具备公民身
分,连据理力争、与人冲突的条件都没有。
这些故事根由于“外国人”身分,出生即为台湾公民的你我大概很难感同身受。
“姊妹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组成的“移民/住人权修法联盟”于2012年产出《国
籍法》修法版本(注7),邀请立法委员提案修法,希望从法令政策层次,改善
外国人归化台湾国籍相关程序,保障外国人在台生活权益。制度法律、专有名词、
立院游说,没有一项是容易轻松的,但移民姊妹们努力钻研、费尽努力,用不熟
悉的中文,了解台湾的法令制度,并拟出修法主张与条文,只是为了“外国人”
在台湾可以更被接纳,生活更有保障。
如果,马总统、台湾政府、或是任何一位台湾公民读到这篇文章,我希望您可以
先放下“台湾公民”的身分,试着体会身为一个“外国人”的心情(或许,回想
您在他国生活,语言不通、文化差异的经验),移民姊妹在台湾社会努力生存、
付出、贡献,除了必须破除社会歧视与刻板印象,同时并要面对法令制度的诸多
挑战,除了钦佩她们的勇气,积极促进他们在台湾的基本权益更是要紧与实际,
包括“国籍权”─身而为人的核心权利。
“他乡何时成故乡”?有朝一日,随着台湾社会越能接纳包容异己,并在法律与
政策上给予积极保障,希望这不再是移民姊妹无奈的喟叹,而是肯定,“日久他
乡是故乡”。
(作者为南洋台湾姊妹会社工)
附注
“姊妹会”是我工作的地方,全名为“南洋台湾姊妹会”。“南洋台湾姊妹会”
是一个东南亚新移民女性自主成立、运作的民间团体,正式成立于2003年,“姊
妹会”存在的目的是提供各种管道和方法,让移民女性能够突破现实限制,发光
发热。
《国籍法》第九条:外国人依第三条至第七条申请归化者,应提出丧失其原有国
籍之证明。但能提出因非可归责当事人事由,致无法取得该证明并经外交机关查
证属实者,不在此限。
经过姊妹会与诸多社会团体的努力,2007年底《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通过,
于第三十一条增列“居留原因消失,移民署得准予继续居留”之情形,例如依亲
对象死亡、遭受配偶暴力相向并持有法院核发的保护令、离婚后有小朋友监护权
的婚姻移民等。修法之前,倘若居留原因丧失,必须即刻离境;修法之后,遇到
这些特殊情况的移民可继续居留台湾,已属移民人权之一大进步。然而,此居留
权益仍有所“瑕疵”,例如,小朋友成年后即没有“监护权”归属的问题,家庭
暴力保护令亦有过期失效的一天。
内政部宣称台湾政府采取“单一国籍原则”,因此对欲归化台湾国籍的外国人要
求放弃母国国籍,然而当台湾人归化他国国籍时,若他国并未要求台人放弃台湾
国籍(例如美国),则归化后台湾政府也不会要求国人放弃台湾国籍,因此台湾
人拥有“双重国籍”者履履见之。
在移民与人权团体的要求下,2008年政府修改〈国籍法施行细则〉、〈入出国及
移民法施行细则〉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
法〉等法令,取消外籍配偶与陆籍配偶归化须检附约四十二万元财力证明文件的
规定,采放宽解释,自此婚姻移民在婚姻存续中,办理归化入籍不再需要检附高
额财力证明,但一旦婚姻破裂,即需依“一般外国人”身分进行归化。
《国籍法》第三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
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请归化:……三、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移盟版《国籍法》修正案共提出七大修法主张,详请参“南洋台湾姊妹会部落格
–移盟版《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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