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涉贪缓刑可再任 免刑却永不录用 法界:轻重失衡
法界人士认为,公务员涉贪免刑判决丧失公务员再任资格,但缓刑反而可以,两相比较显
然轻重失衡。记者邵心杰/摄影
2025-04-09 10:00
联合报 / 记者邵心杰
张姓受刑人2年多前在高雄第二监狱服刑,想在监狱里快活过日子,花5000元买通陈姓约
聘雇管理员,2人均被诉贪污罪,陈自首后缴回犯罪所得,法官虽判“免刑”,依公务人
员任用法却永不录用。
屏东也有一名任职乡公所的蔡姓男子浮报交通费,经向廉政署自首并缴回犯罪所得。
屏东地院一审缓刑2年,蔡男上诉,二审认为情节轻微改判免刑,却也同样面临免刑判决
反而让他终身丧失公务员再任机会。
法界人士分析,明明是轻判却成“变相惩罚”,还不如“缓刑”期满且未被撤销,即可再
任公职,这样轻重失衡的问题,法界如何看待?
https://udnplus.pse.is/7e2mwh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觉)
2025-04-10 19:57:00不只这个问题,只是公职就没人理像公职有惩罚性剥夺退休金的规定,劳工损害公司却不会如此比如工程师把技术流到海外,造成社会损害甚至更大
作者:
AndoliniV (Godfather)
2025-04-10 21:08:00这篇新闻在讲什么?文中提到的2位如果都是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而判决确定,管他缓刑免刑都没办法再当公务员了吧
作者: axehenry (最速传说 ) 2025-04-11 06:44:00
免刑的话可以再任算之前函示的bug吧写错,应该是缓刑还有机会再任
作者: Tadamisen (多粒多汁) 2025-04-11 12:57:00
铨叙部94年9月12日 部铨三字第0942537206号书函:公务人员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者,并 同时谕知缓刑,仍须俟缓刑期满。如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并未撤 销时,尚非不得再任公职。铨叙部95年2月22日 部法二字第0952603635号函:因贪污行为经判决免刑确定,虽免除其刑,其贪污行为仍属 有罪确定。故本于对公务员廉洁行为要求之旨,纵因犯罪情节较轻,而获免刑之确定判决,仍不得任公务人员。至 司法院释字第66号对于缓刑者,认得再任为公务人员之解释, 其效力等同于法律规定本身,惟属上开规定之例外。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5-04-11 16:41:00缓刑期满只是刑之宣告失效,一样是有罪判决,罪刑要分开看
核心关键就缓刑有打诉讼上去被大法官网开一面而免刑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