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犯霸凌性骚等5重大违失 拟列考绩2大过免职条件
2025-03-23 21:30 中央社/ 台北23日电
考试院。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铨叙部近日提出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增列公务人员犯职场霸凌、性骚扰、性侵害、
酒驾、毒驾致死或重伤等重大违失行为,且有具体事证,纳入一次记2大过专案考绩免职
条件。
考试院官员告诉中央社记者,先前考试院长周弘宪针对公务体系职场霸凌,就提出要全面
检讨公务人员保障法与公务人员安全及卫生防护办法,而考绩法修法是其中一个配套措施
。
考试院官员说,虽然原本针对霸凌等行为就有处罚机制,不过公务人员考绩法中仅以“言
行不检”等抽象概念规范,但为落实政府对于公务人员职场霸凌、性骚扰、酒驾等重大违
失行为零容忍态度,因此这次更明确将这几个行为入法,使未来适用更明确。
铨叙部近日已将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2条修正草案函陈考试院审议,后续会送到立法院续审
。
根据草案,增列公务人员犯5项重大违失行为且有具体事证,作为机关办理一次记2大过专
案考绩免职条件。
首先是公务人员因服用酒类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且发生交通事故
致人于死或重伤,或致人死伤而逃逸,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者。
草案指出,公务人员对他人性侵害,经有关机关或依法组成相关委员会查证属实,即一次
记2大过免职。
机关如果没有先一次记2大过,但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犯罪事证已具相当确定性,机关
应予一次记2大过处分。
此外,经不起诉、缓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确定者,应撤销一次记2大过处分。
第三,公务人员对他人性骚扰或跟踪骚扰,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节重大,致受害人
重大身心创伤或死亡(含致受害人羞忿自杀),机关应一次记2大过予以免职。
第四,公务人员对他人为职场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节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
心创伤或死亡,机关应一次记2大过免职,由机关就个案具体事实认定。
第五,公务人员违反有关法令规定,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应以一次记2大过专
案考绩免职方式处理。
草案也规范“惩处权行使期间”。
铨叙部指出,公务人员违失行为,经主管机关或授权所属机关认属一次记2大过者,惩处
权行使期间为15年;属记1大过者,惩处权行使期间为7年;属记过或申诫者,惩处权行使
期间为5年,并自违失行为终了日起算;行为属不作为者,自作为义务消灭时起算。但行
为结果发生在后者,自结果发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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