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条
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其
规定如下:
一、申请回复国籍或依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申请归化国籍者,得检具下
列文件之一,由内政部认定之:
(一)国内之收入、纳税、动产或不动产资料。
(二)雇主开立之聘雇证明或申请人自行以书面叙明其工作内容及所得。
(三)我国政府机关核发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足资证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之资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请归化者,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于国内平均每月收入逾劳动部公告基本工资二倍者。
(二)国内之动产及不动产估价总值逾新台币五百万元者。
(三)我国政府机关核发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文件。
(四)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款所定为我国所需高级专业人才,经许可在
台湾地区永久居留。
(五)其他经内政部认定者。
前项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之文件,包含申请人及其在国内设有户籍,且未领取
生活扶助之下列人员所检附者: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额之计算,包含申请人及其在国内设有户籍之下列人
员之收入或财产: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第一项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文件,包含
申请人及其在国内设有户籍之下列人员所检附者: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第一项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文件,由前
项各款人员之一检附者,该等人员并应出具足以保障申请人在国内生活无虞之担保证明书
。
小弟的问题是:
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额之计算,包含申请人及其在国内设有户籍之下列人
员之收入或财产: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一)最近一年于国内平均每月收入逾劳动部公告基本工资二倍者。”跟“(二)国内
之动产及不动产估价总值逾新台币五百万元者。”有讲到收入跟动产、不动产,觉得应该
是所得税、地价税;有查了一下像:“个人所得税”是看在国内有没有所得,再根据“有
没有户籍”跟“居留天数”来分,这样就可以证明自己的所得,为什么这边还要特别规定
“其在国内设有户籍”呢?
还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文件
,包含申请人及其在国内设有户籍之下列人员所检附者: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国籍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说的“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
”应该是指申请人当事人自己,那为什么规定他的配偶、配偶之父母、父母也要跟着出示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或技能检定证明文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