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助理法制化迈出第一步 北检最多可聘雇88名检助
记者吴政峰
2024年8月8日 周四 下午6:16
司法院8日通过《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吴政峰摄
法务部考量检察官案件繁重,用打诈经费聘任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但此举并非长久之计
,司法院为此提出《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把检察官助理法制化,未来如台北地检署之类
的第一类地检,最多可增加88名检助,期能提高检察官的办案效率。
司法院8日召开第211次院会,通过《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增订修正相关条文及员额表,
多元化法官助理进用管道,使员额运用保有适当弹性,减轻法官工作负担。
另因应地检署日益繁重的业务,为襄助检察官处理内部性事务,增置检察官助理一职。
修正案将尽速函送立法院审议。
《法院组织法》新增第66条之5规定,地检署得置检察官助理,依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
种专业人员充任;业务内容是承检察官之命,办理案件程序审查、法律问题分析、资料蒐
集等事务。
具律师执业资格者,充任检察官助理期间,可计入律师执业年资。
检察官助理的遴用、训练、业务、管理及考核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法务部定之。
司法院说明,地检署检察官负责办理侦查犯罪、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提起上诉等工作,
为提高办案品质、加强对判决的监督、减轻检察官工作负荷,有设助理必要,故明文规定
设置检助及其业务范围、资格,视为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的侦查辅助人力,为内部性事
务的襄助。
另因检助的工作与律师所执行业务,均属司法实务工作,故明定具律师执业资格者充任检
察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
依照修正后的地方检察署或其检察分署员额表,年案量超过8万件以上的第一类地检署,
检助名额从44人到88人不等;4万件以上未满8万件的第二类地检署,可增聘22名到44名检
助;2万件到4万件的第三类地检署,可配置11到22名检助;1万件到2万件的第四类地检署
,检助名额为5到11人;5000件到1万件的第五类地检署,可聘2到5名检助;未满5000件的
第六类地检,配属1到2名检助。
而原本就有配属助理的法官,本次修法也扩增法助的来源管道,从“聘用”扩大为“聘用
”与“约用”均可,使法助进用管道多元化,运用保有适当弹性,减轻法官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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