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4 条
称消费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于他方,而约定他方以种类
、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
当事人之一方对他方负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给付义务而约定以之作为消费借贷之标的者,
亦成立消费借贷。
消费借贷是要物契约。好比说金钱的消费借贷,必须要有金钱的移转交付才会成立。
但所贷与的该笔款项的所有人原本归属于第三人。
好比说,甲把一笔五十万交给乙保管,那么乙在未经告知甲的情况下,
将该笔五十万以乙自己的名义出借给丙,并交付移转了该笔五十万给丙。
此时乙是否无权处分? 该消费借贷契约是否成立? 丙的善意或恶意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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