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请假规则”预告修正 病事丧假各有增减
2024/04/11 07:16
考试院近日会同行政院预告修正“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资料照)
〔记者钟丽华/台北报导〕
考试院近日会同行政院预告修正“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增订公务人员未具年假3日资格
者,每年应给休假3日;同时增订扣薪事假前应先请毕所有休假,扣薪事假每年累计不得
超过45日。此外,幼儿照顾假每年准给7日,每增加1名子女,每年另增给3日。
在丧假方面,因父母、配偶死亡者原给丧假15日;继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
假10日;祖父母、配偶继父母死亡,给丧假5日。鉴于国人殡葬观念改变,修正草案规定
,因祖父母、父母、继父母、配偶、配偶父母、配偶继父母、子女死亡者,一律统一给丧
假10日。
因育有未满6岁之子女须亲自照顾者,得请“幼儿照顾假”,草案规定,每年准给7日;养
育2名以上未满6岁之子女者,每增加1名子女,每年另增给3日。而抚育未满3岁子女可申
请每日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者,视为每日请1小时事假,且其时数不并入事假计算。于每周
减少总时数内,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弹性运用。
例如某甲育有1名2岁子女,可申请每日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若某周一至周五 均应上班,
则某甲经机关长官核准后,选择于周一减少工作时间5小时,周二至周五回归正常工作时
间;抑或选择于周二减少工作时间2小时,周三减少工作时间3小时,周一、周四及周五回
归正常工作时间等。
病假期满后经长官核准延长之病假迳称“延长病假”,与每年准给的28日病假区隔。
延长病假之给假期限,原本是从第一次请延长病假首日起算,2年内不得超过1年。
修正草案则取消第一次请假首日起算,而以请假至某日,往前推算2年内合并计算达365日
之一年,为延长病假期满,更具弹性。
至于“因公伤病”给予公假,修正草案规定,办公场所、执行职务或公差期间、办公或公
差往返途中,罹患或猝发疾病、发生意外危险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因戮力职务积劳过
度,以致伤病,必须休养或疗治,其期间在2年以内,但于办公或公差往返途中因公务员
本人重大交通违规行为以致伤病者,不适用之。
公务员具军职年资得并计休假年资,且入伍前退伍后任公务人员而年资衔接者,视为年资
不中断而十足核给休假日数,换句话说,在衔接时不再以回职后,实际任职月数比例计算
给假,而是给当年全部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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