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Taxes (谢谢提醒)》之铭言:
: 许士宦老师的<民事诉讼法>(下册) p.481
: 在讨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的部分:
: "据此,既判力并非就言词辩论终结前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定,
: 因就现在之纷争解决而言,以前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并非不可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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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言词辩论终结以后,因为有可能新事实的发生而造成法律关系的变化。
: 所以既判力不及于言词辩论终结(基准时)以后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这可理解。
: 但为何上面引述的这段表示基准时以前的也非既判力的判断范围呢?
: 有些困惑...请教大家,谢谢。
我昨天又想了一阵子,似乎知道该怎么理解了
因为既判力是建立在经过审理程序后所确认的效力,
是经过当事人的针对事实提出主张和举证,和法院审理的结果,
但并非完全绝对等同诉讼审理结束前客观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与否。
因为当事人有可能有得主张而未主张之事证,因为主张而不再审理范围内,
仅因为言词辩论终结前未提出而产生遮断效果,故不能说其在事实上并不存在。
譬如说:
X向Y请求给付100万,主张对方有其向借款已在100年6月5日届清偿期,
本案之后在101年12月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X胜诉,Y未上诉致使判决确定。
但在这言词辩论终结之前Y也有对X的100万债权到期,只是并未于程序中主张抵销。
所以X对Y的100万请求权的确定时点,只能说是在101年12月1日言词辩论终结日,
其经过程序上的攻防审理而才予以确定,故不能说在原告X主张的清偿日就已确定。
因为在100年6月5日至101年12月1日,事实上被告在实体法上也是有抵销权的。
而这个抵销权可能有效、亦可能无效,也不重要了。
反正未在诉讼中提出就不会影响诉讼上的判断和效果。
所以书中所说的"现在之纷争解决而言,以前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并非不可欠缺",
大概是这个意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