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事诉讼之既判力对基准时点"前"的判断..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4-02-08 11:19:01
许士宦老师的<民事诉讼法>(下册) p.481
在讨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的部分:
"据此,既判力并非就言词辩论终结前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定,
因就现在之纷争解决而言,以前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并非不可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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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言词辩论终结以后,因为有可能新事实的发生而造成法律关系的变化。
所以既判力不及于言词辩论终结(基准时)以后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这可理解。
但为何上面引述的这段表示基准时以前的也非既判力的判断范围呢?
有些困惑...请教大家,谢谢。
作者: WESTONE (oreztsae。里)   2024-02-08 13:25:00
既判力范围有主体和客体及时间基准三个考量因素,个人偏见应该是满足时间基准之前要件,仍有主体和客体变动不及既判力范围该当。
作者: wakke (合理化勒索)   2024-02-08 14:05:00
良心奉劝,你先花个一天看着镜子,自问你是要写论文还是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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