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士宦老师的<民事诉讼法>(下册) p.481
在讨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的部分:
"据此,既判力并非就言词辩论终结前之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定,
因就现在之纷争解决而言,以前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并非不可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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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言词辩论终结以后,因为有可能新事实的发生而造成法律关系的变化。
所以既判力不及于言词辩论终结(基准时)以后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这可理解。
但为何上面引述的这段表示基准时以前的也非既判力的判断范围呢?
有些困惑...请教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