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这不是一篇传统的上榜心得文,笔者自己也认为笔者的读书方法没有可参考性,谨就准备考
试的一些迷思,提供笔者的经验供参。
二、分数
一试
综合法学(一)刑法等 106
综合法学(ㄧ)宪法等 126
综合法学(三)民法等 126
综合法学(四)公司法等 90
总分448
二试
宪法与行政法 116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115.5
国文 58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一)90.5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二)79.5
商法66.5
劳动法与社会法 61.5
总分583.5
三试
笔试:522
口试:86.333
总分 608.33
二、用书
基本上使用教科书,搭配补习班总复习,笔者认为不论他人有多推荐,亲自到书局翻阅,确
认风格是自己能接受而且看得懂的,才是最佳解
唯一反推周易的刑分解题书,有明显的错误跟前后矛盾
举例而言:该书认为恐吓危安的“恶害通知”不需要行为人有能力实现恶害
依此见解,那“召唤陨石砸毁你家”之类显然没有现实可能性的恶害通知,也构成恐吓危安
吗?
另一个更扯的前后矛盾:在强制罪的章节说明“情绪勒索”不构成强制罪
但竟然在强制性交的章节解题时认为“以自杀胁迫性交”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强制性交,但
会构成强制罪
这样也好意思在书封标榜自己是“一本书主义最新进化版”,真是令人不敢恭维
三、迷思破解
(一)要不要背判决、决议、判例的字号?
->除了释字以外不用
笔者去年参加考试时,本来即抱持着练笔的心态,也想针对此点做个实验,故除了宪法考科
外,“所有的实务见解”均没有写出字号,仅写“依实务见解”,例如:“依实务见解,借
名登记类推适用委任”。就结论而言,有没有背字号与分数应无关联,经阅卷,也没有看到
阅卷老师对于此部分做任何记号
(二)如果不知道有实务见解怎么办?
->就算没写出“这是实务见解”,只要推论过程得宜,也能取得分数
例如今年民法第一大题第(三)题,考公同共有债权行使的问题,笔者完全不知道这号决议
存在,但纵使不点出实务有此见解,而自行透过法条进行推论,在分数上似无特别之不利益
。(本大题取得66分)
(三)如果完全不知道题目在考什么怎么办?
->绝对不要放弃,笔者举两题争议比较大者为例
1.民诉第一大题,笔者尝试就袋地通行权之目的,以及“损害最小方法”下笔,从所有权相
对论开始,就立法目的加以论述,得到为了使袋地所有权人实质利用土地,道路宽度应符合
建筑法规的结论
而诉讼类型笔者写给付诉讼,因为给付诉讼兼有确认性质(当然这是错误答案)
最终此大题获得41.5分
2.刑诉第二小题,问检察官可采行之2种诘问策略及辩护人可采行之2种辩护策略
笔者看到这题的时候跟各位一样绝望,此时做了在考场上能做的唯一一件事—翻法条
既然他问诘问策略,那我就看诘问的法条,把法条抄上去,简单的涵摄(因为翻异前供,检
察官可以行诱导诘问,辩护人可以抗辩不符合诱导诘问的要件),就这样
结果笔者在本小题拿了15分(阅卷时有特别留意)
其它考科笔者均抱持相同心态,不管自己有多没把握,都用法理尝试论述,最后一招就是翻
法条。
(四)只记一个通说跟实务见解是否足够?
—>以考上律师而言应该相当足够了
以笔者仓促的准备时间而言,实在没有时间记一大堆甲乙丙说,故在答题上确实只各写了一
个学说(例如诉讼标的只写新旧说),就结论而言,似无任何不利益。
(五)(此点写给有实务经验的考生们)
如果在职场上学习过如何写状,可否直接套用到国考答题方式上面?
—->完全可以
坊间解题书提供的参考拟答,往往与实务上撰写书状的方式大相径庭
笔者走出考场的时候本来觉得没救了—花太多时间在抄写法条,但如果不把法条抄上去,我
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每科的最后一题都相当粗糙
但就得分而言,反而取得未曾想像过的高分
也因此,笔者最后想要鼓励与笔者一样一毕业就得去工作的考生们,我们在实务工作中累积
的经验,都会成为考上的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