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为夫妻,因无法生育,遂伪造出生证明,将丙男与丁女所生之 A 子办理户籍
登记为甲、 乙之婚生子女,若 A 成年后浪费成性,甲反悔而欲否认甲、A 间之父子关系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甲应以乙、A 为被告,提起否认子女之诉
(B) 若 A 自认其非甲、乙所生,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查证据,应即为甲胜诉之判决
(C) 甲得以 A 为被告,提起确认甲、A 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D) 甲知悉 A 并非婚生子女已逾 2 年,不得再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答案:C
问题:
看解答多以下列民事判决为依据,但我不懂的是以下末段红字的解释,为何父母逾除斥期
间仍可以提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但子女不行?
谢谢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
按就法律所定亲子或收养关系有争执,而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确认亲
子或收养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家事事件法第67条第1项定有明文。子女就其与法律上
受推定生父间之亲子关系如有争执,为除去该法律上争执,以维持法之和平及法之安定性
,且此项危险适足以确认判决除去时,可认为具有确认利益,得提起确认诉讼,然此确认
利益之有无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否,应区别予以判断。又子女提起否认婚生子女推定
之诉(否认子女之诉),依民法第1063条第3 项规定,应自子女知悉其非为婚生子女之时
起2年内为之,知悉之时倘未成年,则于成年后2 年内为之,逾该期间即不得再提起否认
之诉以推翻子女之婚生性。子女如仍争执而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虽可认有确认
诉讼之确认利益,但其因逾法定除斥期间,而不得再提起否认之诉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
仍应受败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