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公立学校设公职律师 立院初审通过
〔记者谢君临/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11)日初审通过“律师法部分条文
修正草案”,将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专任于政府机关或公立学校办理法律事务,并得代
理机关或学校对外诉讼。初审条文也明定,公职律师兼具公务员及律师双重身分,且需加入
任职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公会。
立院司法委员会今排审“律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邀请法务部长蔡清祥、常务次长黄谋
信等人列席。蔡清祥报告指出,为协助解决政府机关(构)及公立学校日益渐增的法律咨询
及诉讼等案件、落实司改决议,并配合“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修正,因
此于律师法增设公职律师制度。
蔡清祥表示,本次修法有4个重点,包括:公职律师专任于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公
职律师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兼具公务员及律师双重身分,应遵守公务员服务
法及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等;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公会。
黄谋信则说,设立公职律师的考量有三,首先是和机关信任度的问题,因为目前是每个个案
分别聘任,信任度不一;其次是业务熟悉度的问题,公职律师长期担任机关或公立学校,对
相关业务比较熟悉;最后是机关秘密的问题,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与律师的双重身分,容易
保守秘密。
对于“公职律师”的定义,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专任于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以律师名义办
理法律事务者,为公职律师。另,公职律师应加入任职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所在地的地方
律师公会;任职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所在地无地方律师公会者,应择一邻近地方律师公会
入会。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公职律师得担任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的诉讼代理人,并得依公务
人员保障法规定,担任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讼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公职律师既专任
于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也无设主事务所的可能。
至于公职律师离职后的回避规定,也比照司法人员。初审通过条文载明,司法人员或公职律
师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其离职前3年内曾任职务的法院、检察署、政府机关(构)或
公立学校执行律师职务。但,上述人员离职后,得受曾任职务的单位委任,于“其他”机关
(构)或公立学校执行律师职务。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8232
作者:
CHYYP (彰化平)
2023-05-14 18:02:00流浪律师的新出路,但律师公会应该会反对吧,这样子一般的诉讼案就不用再去请律师了 呵呵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3-05-15 12:47:00是给多少啦
作者: smellsun (俺对河蟹过敏...) 2023-05-15 22:55:00
考绩拿乙等的话,机关就别想赢官司了。
应该很难征到人,真的征到也要有心理准备,很可能是来养老的。XDDDDD至少也要个七、八万还是十万不然还是乖乖外包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5-16 01:23:00一个学校一个公职律师吗?应该很多性平案件吧?应该不能自己接案吧?都有公务员身分,当然不能兼职
作者:
lolicone (∥○△○∥)
2023-05-16 10:58:00代理到最后变成自己跟机关打官司
看的出来这个政府不断地用各种方式打压专业人员的薪资待遇
作者:
kilof (KiLoF)
2023-05-16 19:22:00谁要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作者:
Aixtron (爱思强)
2023-05-16 20:44:00绿领黑袍
可以考虑吧。之前看过机关请求修补瑕疵,厂商假装要修拖到时效过去,然后律师竟没主张厂商违反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