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追加起诉?

楼主: newfrank (newfrank)   2023-04-18 13:04:39
※ 引述《ikariamman (自宅警备 外送师)》之铭言:
: 如题
: 北院考题
: 某甲加入诈欺集团,担任提领赃款车手,
: 经北检检察官侦办后认为甲于110年1月底在台北提领被害人a之赃款
: 涉嫌加重诈欺取财罪,而于110年5月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诉 (下称前案)
: ,北院审理期间 甲另因110年1月初 因加入同一诈欺集团,
: 在基隆提领被害人b之赃款而经基隆地检署检察官侦办(下称后案
: ,基检检察官认为后按前案有数罪关系。
: Q1:台北地院对于后案有无管辖权?
: Q2:若基隆地检检察官,就后案对北院提起公诉,则北院法官应如何判决?
: Q1
: 本来以为有刑诉第6条7条的适用 一人犯数罪 ,相牵连案件 得由
: 6条1项其中一法院管辖,但后案好像根本还没起诉,
: 且犯罪地在基隆,应由基隆地院管辖才对,北院无管辖权
: Q2
: 既然北院无管辖权主文应以不受理判决 程序驳回之
: 但又感觉是考刑诉265追加起诉 ,追加起诉要符合追加之诉是相牵连案件
: 相牵连案件经检察官起诉且系属法院 。
: 甲一人犯数罪 因此可以追加起诉,不过这样好像又和第一题矛盾惹
: 不知何解?
Q1在考台北地院取得后案管辖权的原因是同一案件审判不可分(实务见解例如最高法院98台上4213判决)例如还是数案件牵连管辖。
虽然参与组织犯罪是继续犯,但该罪之不法与罪责内涵(即以法定刑认定)轻于加重诈欺,故依据参与组织犯罪夹结加重诈欺取财罪效果之去除,参与组织犯罪仅得与第一次加重诈欺取财罪论以部分重合一行为想像竞合犯之后,再与后续其他加重诈欺取财罪数罪并罚,实务(例如最高法院109台上3945判决)甚至认为首次加重诈欺取财罪不以犯罪事实发生先后认定,而系以最先系属法院之案件为准。
本案即为北检先起诉后发生(110年1月底)的加重诈欺取财罪后,依据上述夹结效果去除,甲于110年1月初所犯加重诈欺取财罪为不同于已依想像竞合(指参与组织犯罪与加重诈欺取财罪)系属台北地院加重诈欺取财罪案件,惟该2加重诈欺取财罪同为甲所犯,依刑诉第6条第1项与第7条第1款,台北地方法院有牵连管辖之管辖权。
Q2在考检察官跨辖区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可以参照台高院101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第34号分肯否两说,这里只讲结论,基隆地检检察官就后案跨辖区向有牵连管辖权之台北地院起诉违法,台北地院应依刑诉第303条第1款以起诉程序违背规定(法组第62条本文、刑诉第13条与第16条反面解释)谕知不受理判决。
楼主: newfrank (newfrank)   2023-04-18 13:24:00
Q2记得有认为(不确定是林钰雄老师还是林俊益老师)基于检察一体与审检分立,检察官是否跨区起诉并非起诉合法要件,所以肯定检察官可以跨辖区起诉。
作者: ikariamman (肥宅~~~~~)   2023-04-18 13:33:00
跨区起诉我有查到法务部见解法务部(70)法检(二)字第 1279 号原来第一题是同一案件 我是有在猜没有实务见解认为是同一 感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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