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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M ( )
2023-04-07 11:06:56109 关务特考 第三题 志光公职王的拟答 的第3页 (连结贴不上来耶)
拟答:题示情形,丙之投标确有无效情形,执行法院原不应由丙得标,丁原得于执行程序终结
前,依强制执行法第 12 条声明异议后,对该异议裁定提起抗告,然因抗告法院裁定前,
执行法院已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并于同年月 30 日点交,虽未为“拍定”动作,但实务均认
此应评价为执行
=> 我的疑惑点在于,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并点交,这不是在拍定后做的动作吗? 都发了
权利移转证书,还未“拍定”动作@@? 我是不是误会了什么Orz
补上题目:
三、甲以乙所签发面额新台币 600 万元之本票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声请执行法 院强制执
行乙所有之土地获准,于民国 108 年 6 月 6 日进行第一次拍卖, 丙出价最高,但未于
投标保证金之记名支票背书,执行法院命丙补正后决 标由其得标,次高标之丁当场声明
异议,执行法院于同年月 10 日裁定驳回 丁之异议,丁于同年月 15 日提起抗告。执行
法院于 108 年 6 月 20 日将丁 之抗告案卷检送抗告法院,同时核发权利移转证书及于
同年月 30 日点交 土地于丙。抗告法院就丁之抗告,应如何处理?(25 分)